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做好预防工作,任何群体事件都是因为矛盾产生的,但是矛盾也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有一个发生、加深、转化、爆发的积累过程,这就需要强化情报信息队伍建设,能够在群体事件爆发之前获得充分的事件处理。机关的工作是由上一级、领导下开展的,在突发事件爆发的时候必须第一时间汇报给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单位,不能够单打独斗,尤其面对重大事件时处理不慎否则可能会导致事态的升级。一般除非特殊情况才需要机构去强制解决,大部分事件中需要先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相关人员的安全,做好初步的沟通,为矛盾化解工作打下铺垫。处理群体事件要讲究方式方法,一般要遵循“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指导原则,对待群众不能严肃如霜,需要保持一定的亲和力,恰当地运用语言疏导,只有多一份理解才能够多一份顺利。但是也应该注意不能嘻嘻哈哈,任由他们扩大事态。明确规定在一些不能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所以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谨慎使用警力、警械、强制措施,一些危害特大行为,要依法果断处置,控制住局面。大部分群体事件经过协商谈判都可以得到控制,但是整个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情况如,受伤和再次聚集,需要机构能够从容应对。要及时清理现场的危险物品,依法搜集证据,对人身伤害的个体应该及时送往医院,同时也不应该放松警惕,即使人群已散,还是有可能随时卷土重来。群体事件往往还会引起媒体的注意,也需要能够处理好同媒体的关系,尽可能的将负面影响转向正面的报道,维护正面的形象,要本着求真求实的原则,不可为了解决一时的群体聚集而欺骗群众,不能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趁机浑水摸鱼的好时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二十条 人民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第四十六 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机关或者人民、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规范机关处置件工作,提高机关依法妥善处置件的能力和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了《机关处置件规定》。法律依据:《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一条 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示威;(二)集会、、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做好预防工作,任何群体事件都是因为矛盾产生的,但是矛盾也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有一个发生、加深、转化、爆发的积累过程,这就需要强化情报信息队伍建设,能够在群体事件爆发之前获得充分的事件处理。机关的工作是由上一级、领导下开展的,在突发事件爆发的时候必须第一时间汇报给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单位,不能够单打独斗,尤其面对重大事件时处理不慎否则可能会导致事态的升级。一般除非特殊情况才需要机构去强制解决,大部分事件中需要先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相关人员的安全,做好初步的沟通,为矛盾化解工作打下铺垫。处理群体事件要讲究方式方法,一般要遵循“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指导原则,对待群众不能严肃如霜,需要保持一定的亲和力,恰当地运用语言疏导,只有多一份理解才能够多一份顺利。但是也应该注意不能嘻嘻哈哈,任由他们扩大事态。明确规定在一些不能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所以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谨慎使用警力、警械、强制措施,一些危害特大行为,要依法果断处置,控制住局面。大部分群体事件经过协商谈判都可以得到控制,但是整个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情况如,受伤和再次聚集,需要机构能够从容应对。要及时清理现场的危险物品,依法搜集证据,对人身伤害的个体应该及时送往医院,同时也不应该放松警惕,即使人群已散,还是有可能随时卷土重来。群体事件往往还会引起媒体的注意,也需要能够处理好同媒体的关系,尽可能的将负面影响转向正面的报道,维护正面的形象,要本着求真求实的原则,不可为了解决一时的群体聚集而欺骗群众,不能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趁机浑水摸鱼的好时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二十条 人民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第四十六 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机关或者人民、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2种观点: 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近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正呈数量明显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之势,已成为困扰各级、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之一。为此,进一步提高领导者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有效的处置好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摆在各级领导者面前的重要实践课题。 处置件的基本策略 有效处置件应重点抓住以下几个环节。一是统一领导,协调各方。件,往往具有较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引发原因,同时其群体结构、动机等十分复杂,而且往往反映的问题不单单集中一个点上,有可能涉及面非常广。因此,件处置必须坚持在、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协调、统筹各有关职能部门,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共同协调处置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是准确把脉,剖析根源。遇到群体性突发事件,作为领导者首先要学会以静制动,以冷制势。要冷静的分析事件的起因,剖析事件的根源所在。件发生后,要迅速查清事实,弄清楚引发事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分清楚是由一般性矛盾引发的事件,还是由特殊性矛盾引发的,对一般性矛盾引发的问题,在处理上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比如农民负担问题、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社会保障等热点问题。对因特殊矛盾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处置上则需要决策果断、行动迅速、快刀斩乱麻,以免造成被动。件之所以会发生,肯定是群众的要求得不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些是合理的,应该而且可以解决;有的是不适当的过高要求,一时无法解决;有些则属无理要求,根本不能解决。对此要理清思路,分类处理。 三是深入一线,直面矛盾。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者要有身先士卒的大无畏精神,处变不惊,沉着应对。要深入到一线做工作,面对面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实践证明,领导者到一线做工作,能有效缓解紧张气氛,迅速降温,为妥善处置件赢得主动权。特别是面对一时的混乱局面,作为领导者,一定要沉得住气、保持头脑清醒、镇定自若,以理智、宽容、忍耐的态度,尊重上访者的权利,倾听他们的诉求,然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做出负责任的解释和答复。一定要注意真诚接待群众,不打官腔,要态度诚恳,以心换心。即使对极少数有过激行为或别有用心、有意挑起事端的人,也要注意场合,讲究策略,万不可在群众不明,正在火头上时,动用警力解决问题。要始终尽力克制,不乱方寸,终能赢得群众的理解和配合。总之,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一定要积极主动的做工作,决不能“拖、等、看”,否则等到事件性质变化了、情况恶化了再采取措施,就会十分被动。 四是因情施策,对症下药。因件具有变化性。因此,领导者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事件性质的发展变化,稳妥、科学、灵活地采取对策,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上访、、静坐等,要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尽量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对因对社会不满的人,敌对势力插手或因群众情绪激化而产生的冲击党政要害部门、堵塞铁路和公路干道、打砸抢烧等行为,要先“打散”止住,再做工作,同时要收集掌握证据,依法从严打击处理煽动人员、为首人员及幕后策划者。许多社会问题不是孤立的某件事,可能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问题,既是政治问题又是经济问题,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处理起来往往难度很大。对这类问题,必须既尊重历史,又面对现实,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国家,依据上级的有关规定,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又坚持原则立场,紧紧守住底线,不能动摇。同时,还要周密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比如目前有没有这个承受能力,会不会有连锁反应,会不会导致情况反弹等等。当然,要特别注意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以免形成更深层次的对立,使事件升级。同时,处置件,一定要超前思维,要有预见性和果断性,提前把可能将件引向恶化的人员控制好,防止对社会有强烈不满情绪的人趁机进行恶意扇动以扩大事态,给处置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 五是加强回访,不留后患。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好善后工作,十分重要。首先要恪守承诺,不失信于人。作为领导者,在处置件时,必须根据问题的性质,解决的难易程度和自己的职权范围作出一定的答复。凡经过缜密思考和集体研究决定的表态、承诺,一经作出,就必须坚决兑现,谁负责、谁办理,都要项项落实,环环紧扣,不能有丝毫大意。绝对不能图解一时之围,轻率表态,言而无信,致使失信于民,触犯众怒。再次,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处置件,必须防止假大空,搞应付,耍花的虚事发生,领导者作出答复后,要将此事列为重点督查事项,限期办结,绝对不能弄虚作假,欺骗群众。 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 在处理件过程中,措施得力,方法正确则事半功倍,若方式方法简单粗暴,使矛盾激化,则事倍而功半。笔者认为,在有效处置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冷静理智原则。当件发生时,领导者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来对待和处理,而应以理性的态度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的趋势。同时,还必须根据所掌握的各种信息及事件的规模和严重程度科学预测事件发展的趋势,做到心中有数,以寻求应对和处理的有效方法措施。 2、教育疏导原则。件中,不少群众往往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态,认为“法不责众”,因而参与其中,对此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以案说法,让绝大多数群众认识到暴力抗法的违法性,从而达到分化瓦解者,孤立少数带头人中的目的。要正确把握群众的心态和现场情况,遵循“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可疏不可堵”的原则,因势利导,慎重决策。 3、依法行政原则。件涉及面较大,处置时绝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做无原则的承诺,必须时时处处依法办事,依办事,依原则办事。切忌图一时之利,信口开河,甚至采取愚民,暂时息事宁人实则留下后患。特别是要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不能无原则地推卸责任。 4、快速果断原则。处置件必须及早介入,在件爆发初期使之得到控制或平息,缩小社会影响,降低危害程度。这就要求领导者要迅速采取果断的措施,避免久拖不决,丧失最佳的处理时机,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当然件参与人中多,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往往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及时果断的措施并不是简单地打击压制,也不是一味的退让,而是以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快速行动,当机立断,占据主动。 5、标本兼治原则。件平息后,必须狠抓安抚、宣传、巩固等善后工作,以防出现反弹。特别是对那些情绪不稳定、在事件中牵头的骨干人员一方面要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回访,消除其对立情绪,确保让其心悦诚服。 6、以人为本原则。件的参与者多为普遍群众,因此,在现场处置和后续工作中,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原则,多从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千方百计解决群众所集中反映的问题,努力减轻群众对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构建处置件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要按照及时、准确、迅速、全面的要求,构建多层次、灵敏高效、覆盖整个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以各级党组织为主要渠道,以基层信息员队伍为重要力量,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种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切实提高工作的主动性,真正做到“早知道、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传递网络,疏通理顺公共信息发布渠道,规范信息报送和预警发布办法,为有效处置件赢得时间和空间。要由牵头建立、土管、城建、信访、劳动、环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出台之前的各种社会和动向,并及时反馈群众意见,确保出台的合法、合理、合情,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二是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件的处置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因此,必须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科学、指挥有力、密切配合、多方联动机制,要整合各种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社会资源,增强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效性。建立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件分析例会制度,定期对件的原因、动向、特点及预防与处置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分析研讨,总结成功经验,查摆剖析失误教训,研究预防和处置对策。要制定预案,加强演练,不断提高指挥人员和参与处置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 三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健全调解制度,整合调解资源,着力构建在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可在各乡镇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方位排查、建立台账”的原则,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归类,逐案分析排队,逐件登记造册,逐案落实领导,落实查办人员和责任,限定查结时间,集中查处,认真解决,及时消化,确保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建立健全群众参政议政工作机制。从目前情况看,多数件是由于群众对工作的不满引起的。虽然我们有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和信访渠道、司法渠道,但因周期较长,导致少数群众的具体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久而久之,矛盾积累越多越大,就极易形成件。因此,要积极探索建立群众发表个人意见、参政、议政、督政的平台和渠道,引导其通过法律渠道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可采取收集社情,完善信访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开辟言论场所,落实管理部门等实现。 五是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加强宣传形式和手段的创新,通过开辟专栏板报等途径,采取法制咨询、法制讲座、座谈会、组装宣传车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吸引力、影响力。扎实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有效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减少件的发生。 六是建立健全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因此,各级、要千方百计促进农村增收,为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全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拓宽农民增收的渠道和空间,确保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在目前,应在有效转移农民,减少农民上下功夫,全面推进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农民市民化的进程,真正致富农民,造福农民,让广大农民得到实惠,群体性突发事件必然会日趋减少。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规范机关处置件工作,提高机关依法妥善处置件的能力和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了《机关处置件规定》。法律依据:《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一条 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示威;(二)集会、、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做好预防工作,任何群体事件都是因为矛盾产生的,但是矛盾也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有一个发生、加深、转化、爆发的积累过程,这就需要强化情报信息队伍建设,能够在群体事件爆发之前获得充分的事件处理。机关的工作是由上一级、领导下开展的,在突发事件爆发的时候必须第一时间汇报给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单位,不能够单打独斗,尤其面对重大事件时处理不慎否则可能会导致事态的升级。一般除非特殊情况才需要机构去强制解决,大部分事件中需要先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相关人员的安全,做好初步的沟通,为矛盾化解工作打下铺垫。处理群体事件要讲究方式方法,一般要遵循“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指导原则,对待群众不能严肃如霜,需要保持一定的亲和力,恰当地运用语言疏导,只有多一份理解才能够多一份顺利。但是也应该注意不能嘻嘻哈哈,任由他们扩大事态。明确规定在一些不能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所以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谨慎使用警力、警械、强制措施,一些危害特大行为,要依法果断处置,控制住局面。大部分群体事件经过协商谈判都可以得到控制,但是整个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情况如,受伤和再次聚集,需要机构能够从容应对。要及时清理现场的危险物品,依法搜集证据,对人身伤害的个体应该及时送往医院,同时也不应该放松警惕,即使人群已散,还是有可能随时卷土重来。群体事件往往还会引起媒体的注意,也需要能够处理好同媒体的关系,尽可能的将负面影响转向正面的报道,维护正面的形象,要本着求真求实的原则,不可为了解决一时的群体聚集而欺骗群众,不能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趁机浑水摸鱼的好时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二十条 人民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第四十六 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机关或者人民、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2种观点: 一、件处置原则及处置基本要求1、件处置原则及处置基本要求是,以人为本原则。在处置件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尽量防止突发件的发生,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当事件发生后,要通过预案程序,最大程度地保护、挽救尽可能多的人的生命安全。如果采取的措施和行为有可能损害到人的生命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定要慎重。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就是要在正确分析件性质的基础上,在总体上采用合法形式,有正当事由的事件,有关部门要明确处置的基本原则,肯定群众诉求中合理的一面,与群众共商解决办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对超越合法形式的事件,要向参与者明示违法后果及应当采取的正当合法形式,通过说服、教育、劝阻、解释等方式,示之以法,使他们按照合法途径和方法来解决问题,从无序转化为有序,从对抗转化为对话,从非法转化为合法,对于不听劝阻,继续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二、什么是件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做好预防工作,任何群体事件都是因为矛盾产生的,但是矛盾也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有一个发生、加深、转化、爆发的积累过程,这就需要强化情报信息队伍建设,能够在群体事件爆发之前获得充分的事件处理。机关的工作是由上一级、领导下开展的,在突发事件爆发的时候必须第一时间汇报给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单位,不能够单打独斗,尤其面对重大事件时处理不慎否则可能会导致事态的升级。一般除非特殊情况才需要机构去强制解决,大部分事件中需要先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相关人员的安全,做好初步的沟通,为矛盾化解工作打下铺垫。处理群体事件要讲究方式方法,一般要遵循“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指导原则,对待群众不能严肃如霜,需要保持一定的亲和力,恰当地运用语言疏导,只有多一份理解才能够多一份顺利。但是也应该注意不能嘻嘻哈哈,任由他们扩大事态。明确规定在一些不能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所以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谨慎使用警力、警械、强制措施,一些危害特大行为,要依法果断处置,控制住局面。大部分群体事件经过协商谈判都可以得到控制,但是整个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情况如,受伤和再次聚集,需要机构能够从容应对。要及时清理现场的危险物品,依法搜集证据,对人身伤害的个体应该及时送往医院,同时也不应该放松警惕,即使人群已散,还是有可能随时卷土重来。群体事件往往还会引起媒体的注意,也需要能够处理好同媒体的关系,尽可能的将负面影响转向正面的报道,维护正面的形象,要本着求真求实的原则,不可为了解决一时的群体聚集而欺骗群众,不能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趁机浑水摸鱼的好时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二十条 人民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第四十六 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机关或者人民、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建立健全公司大规模件应急处置机制, 推进应急处置 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 防和减少大规模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做好预防工作,任何群体事件都是因为矛盾产生的,但是矛盾也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有一个发生、加深、转化、爆发的积累过程,这就需要强化情报信息队伍建设,能够在群体事件爆发之前获得充分的事件处理。机关的工作是由上一级、领导下开展的,在突发事件爆发的时候必须第一时间汇报给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单位,不能够单打独斗,尤其面对重大事件时处理不慎否则可能会导致事态的升级。一般除非特殊情况才需要机构去强制解决,大部分事件中需要先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相关人员的安全,做好初步的沟通,为矛盾化解工作打下铺垫。处理群体事件要讲究方式方法,一般要遵循“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指导原则,对待群众不能严肃如霜,需要保持一定的亲和力,恰当地运用语言疏导,只有多一份理解才能够多一份顺利。但是也应该注意不能嘻嘻哈哈,任由他们扩大事态。明确规定在一些不能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所以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谨慎使用警力、警械、强制措施,一些危害特大行为,要依法果断处置,控制住局面。大部分群体事件经过协商谈判都可以得到控制,但是整个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情况如,受伤和再次聚集,需要机构能够从容应对。要及时清理现场的危险物品,依法搜集证据,对人身伤害的个体应该及时送往医院,同时也不应该放松警惕,即使人群已散,还是有可能随时卷土重来。群体事件往往还会引起媒体的注意,也需要能够处理好同媒体的关系,尽可能的将负面影响转向正面的报道,维护正面的形象,要本着求真求实的原则,不可为了解决一时的群体聚集而欺骗群众,不能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趁机浑水摸鱼的好时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二十条 人民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第四十六 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机关或者人民、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规范机关处置件工作,提高机关依法妥善处置件的能力和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了《机关处置件规定》。法律依据:《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一条 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示威;(二)集会、、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突发情况,如当事人突然生病、冲动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等。这些情况需要及时应对,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合法处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规定:“办案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保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利利用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规定:“行政诉讼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廉洁地进行。”结论:在处理案件中,当遇到突发情况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案件的公正、合法处理。同时,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2种观点: (一)健全体系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前的预防是突发事件管理的重点,预防是突发事件管理中最简便、成本最低的方法。各监测部门应健全监测、预测工作,及时收集各种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辨别,有效觉察潜伏的危机,对危机的后果事先加以估计和准备,预先制定科学而周密的危机应变计划,建立一套规范、全面的危机管理预警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对危机采取果断措施,为危机处理赢得主动,从而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二)加强协调各部门加强协调,对突发事件迅速作出反应。应该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将部门协调行动制度化,以保障各部门和领导能在第一时间对危机作出判断,迅速反应,政令畅通,各部门协调配合,临事不乱。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仅要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管理,落实好自己责任范围内的专项预案,还要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三)健全法治加快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由于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在采取措施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来支撑,可能对应急管理形成障碍,使形势不能得到及时遏止,因此,要把应急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使法律跟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要求。还要高度重视运用科技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加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国家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科技支撑体系。特别是加强对医药的研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灾难来临时使人民的生命危险降到最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突发情况,如当事人突然失踪、案件涉及的财物被盗等。这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以维护案件的顺利进行。首先,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配合警方调查。其次,如果涉及到财物被盗或损失,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避免进一步损失。最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保持信息畅通,避免因情况不清而引起误解或其他不必要的麻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在侦查、审判中,如发现有人涉嫌犯罪或者有犯罪行为的线索,应当及时向机关报案或者移送机关处理。第二百六十九条: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保全财产或者其他证据。第一百七十七条: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辩护人和代理人有权利和义务向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证据。
第1种观点: 打群架打伤人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构成轻伤要追究刑事责任,否则治安处罚。打伤人需赔偿医药费,构成轻伤还需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特征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手段不同只是量刑情节,伤害结果可轻伤、重伤或致死。打架斗殴赔偿原则为减轻或免除过失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害则不减轻责任。打群架需受法律制裁,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者可减轻处罚,初犯且从犯有机会判缓刑或不起诉。法律分析一、打群架打伤人怎么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打架斗殴打伤人如果构成了轻伤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轻伤治安处罚。因为打架斗殴,不管谁先动手,两人都有责任,打伤人的一方要赔偿被打一方的医药费,如果构成轻伤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二、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三、打架斗殴的赔偿原则打架伤人赔偿怎么处理原则有: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可以向提起诉讼,也可以用民事纠纷的仲裁或者调解,像这种情况可以提起诉讼,一般都会采取调解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具体赔多少看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完成责任。打群架是一种十分严重的行为,轻则行政处罚,行政拘留。重则被判刑的。但是打群架之后如果有自首行为的,并且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取得谅解的,嫌疑人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如果是初犯并且属于从犯的有机会判缓刑或者不予起诉。结语打架斗殴打伤人的处理原则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轻伤可追究刑事责任,无轻伤则治安处罚。打伤人方需赔偿医药费,构成轻伤还需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的特征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论手段如何,均属伤害行为。打架斗殴的赔偿原则为受害人过错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害则不减轻。打群架严重,可行政处罚或判刑,但自首并积极赔偿可减轻处罚,初犯且从犯有机会判缓刑或不予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种观点: 聚众将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包括扰乱秩序、影响交通等行为,可受警告、罚款或拘留。刑事处罚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可判有期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法律分析聚众会受到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1、聚众的行政处罚:(1)聚众的行为类型:a、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b、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c、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d、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e、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2)行政处罚标准:由行政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聚众的刑事处罚:(1)聚众的行为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刑事处罚标准: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拓展延伸件:应对策略与实践件是指涉及大量人群的事件,如示威、暴力冲突等。应对这类事件需要制定有效的策略与实践。首先,应加强预警机制,及早发现并评估潜在的件。其次,建立沟通渠道,与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对话和协商,以解决问题。此外,要加强警务力量,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遵守意识,减少潜在的冲突。最重要的是,要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解决社会矛盾,改善民生,以降低件发生的概率。综上所述,应对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取合理的策略和实践,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结语聚众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包括扰乱秩序、破坏选举秩序等行为,处罚可为警告、罚款或拘留。而刑事处罚针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主要惩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刑期可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件,应加强预警机制、建立沟通渠道、加强警务力量、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并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以降低事件发生概率。综上所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采取合理的策略和实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3种观点: 对于一群人群殴一个人的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要分子可判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可判拘役或管制刑,每增加一次斗殴次数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增加一人轻伤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刑期增加两个月。对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刑期增加六个月或刑种升格。合议庭(独任庭)在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或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因素。法律分析一群人群殴一个人的判决如下: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期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2、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依相关法律量刑,可行使六个月以内自由裁量权;依相关法律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拓展延伸群体暴力事件的法律判决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群体暴力事件的法律判决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是深远而重要的。首先,法律判决的严厉性和公正性可以起到威慑作用,警示潜在的暴力行为者。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其次,法律判决的公开和透明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提高社会的法治意识。这有助于加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此外,法律判决还能为受害者提供正义,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心,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总之,群体暴力事件的法律判决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是全面而积极的,有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结语群体暴力事件的法律判决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是深远而重要的。首先,法律判决的严厉性和公正性可以起到威慑作用,警示潜在的暴力行为者。其次,法律判决的公开和透明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提高社会的法治意识。此外,法律判决还能为受害者提供正义,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心,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总之,群体暴力事件的法律判决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是全面而积极的,有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一、件处置原则及处置基本要求1、件处置原则及处置基本要求是,以人为本原则。在处置件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尽量防止突发件的发生,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当事件发生后,要通过预案程序,最大程度地保护、挽救尽可能多的人的生命安全。如果采取的措施和行为有可能损害到人的生命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定要慎重。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就是要在正确分析件性质的基础上,在总体上采用合法形式,有正当事由的事件,有关部门要明确处置的基本原则,肯定群众诉求中合理的一面,与群众共商解决办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对超越合法形式的事件,要向参与者明示违法后果及应当采取的正当合法形式,通过说服、教育、劝阻、解释等方式,示之以法,使他们按照合法途径和方法来解决问题,从无序转化为有序,从对抗转化为对话,从非法转化为合法,对于不听劝阻,继续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二、什么是件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第2种观点: 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近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正呈数量明显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之势,已成为困扰各级、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之一。为此,进一步提高领导者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有效的处置好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摆在各级领导者面前的重要实践课题。 处置件的基本策略 有效处置件应重点抓住以下几个环节。一是统一领导,协调各方。件,往往具有较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引发原因,同时其群体结构、动机等十分复杂,而且往往反映的问题不单单集中一个点上,有可能涉及面非常广。因此,件处置必须坚持在、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协调、统筹各有关职能部门,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共同协调处置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是准确把脉,剖析根源。遇到群体性突发事件,作为领导者首先要学会以静制动,以冷制势。要冷静的分析事件的起因,剖析事件的根源所在。件发生后,要迅速查清事实,弄清楚引发事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分清楚是由一般性矛盾引发的事件,还是由特殊性矛盾引发的,对一般性矛盾引发的问题,在处理上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比如农民负担问题、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社会保障等热点问题。对因特殊矛盾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处置上则需要决策果断、行动迅速、快刀斩乱麻,以免造成被动。件之所以会发生,肯定是群众的要求得不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些是合理的,应该而且可以解决;有的是不适当的过高要求,一时无法解决;有些则属无理要求,根本不能解决。对此要理清思路,分类处理。 三是深入一线,直面矛盾。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者要有身先士卒的大无畏精神,处变不惊,沉着应对。要深入到一线做工作,面对面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实践证明,领导者到一线做工作,能有效缓解紧张气氛,迅速降温,为妥善处置件赢得主动权。特别是面对一时的混乱局面,作为领导者,一定要沉得住气、保持头脑清醒、镇定自若,以理智、宽容、忍耐的态度,尊重上访者的权利,倾听他们的诉求,然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做出负责任的解释和答复。一定要注意真诚接待群众,不打官腔,要态度诚恳,以心换心。即使对极少数有过激行为或别有用心、有意挑起事端的人,也要注意场合,讲究策略,万不可在群众不明,正在火头上时,动用警力解决问题。要始终尽力克制,不乱方寸,终能赢得群众的理解和配合。总之,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一定要积极主动的做工作,决不能“拖、等、看”,否则等到事件性质变化了、情况恶化了再采取措施,就会十分被动。 四是因情施策,对症下药。因件具有变化性。因此,领导者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事件性质的发展变化,稳妥、科学、灵活地采取对策,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上访、、静坐等,要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尽量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对因对社会不满的人,敌对势力插手或因群众情绪激化而产生的冲击党政要害部门、堵塞铁路和公路干道、打砸抢烧等行为,要先“打散”止住,再做工作,同时要收集掌握证据,依法从严打击处理煽动人员、为首人员及幕后策划者。许多社会问题不是孤立的某件事,可能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问题,既是政治问题又是经济问题,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处理起来往往难度很大。对这类问题,必须既尊重历史,又面对现实,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国家,依据上级的有关规定,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又坚持原则立场,紧紧守住底线,不能动摇。同时,还要周密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比如目前有没有这个承受能力,会不会有连锁反应,会不会导致情况反弹等等。当然,要特别注意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以免形成更深层次的对立,使事件升级。同时,处置件,一定要超前思维,要有预见性和果断性,提前把可能将件引向恶化的人员控制好,防止对社会有强烈不满情绪的人趁机进行恶意扇动以扩大事态,给处置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 五是加强回访,不留后患。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好善后工作,十分重要。首先要恪守承诺,不失信于人。作为领导者,在处置件时,必须根据问题的性质,解决的难易程度和自己的职权范围作出一定的答复。凡经过缜密思考和集体研究决定的表态、承诺,一经作出,就必须坚决兑现,谁负责、谁办理,都要项项落实,环环紧扣,不能有丝毫大意。绝对不能图解一时之围,轻率表态,言而无信,致使失信于民,触犯众怒。再次,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处置件,必须防止假大空,搞应付,耍花的虚事发生,领导者作出答复后,要将此事列为重点督查事项,限期办结,绝对不能弄虚作假,欺骗群众。 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 在处理件过程中,措施得力,方法正确则事半功倍,若方式方法简单粗暴,使矛盾激化,则事倍而功半。笔者认为,在有效处置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冷静理智原则。当件发生时,领导者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来对待和处理,而应以理性的态度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的趋势。同时,还必须根据所掌握的各种信息及事件的规模和严重程度科学预测事件发展的趋势,做到心中有数,以寻求应对和处理的有效方法措施。 2、教育疏导原则。件中,不少群众往往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态,认为“法不责众”,因而参与其中,对此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以案说法,让绝大多数群众认识到暴力抗法的违法性,从而达到分化瓦解者,孤立少数带头人中的目的。要正确把握群众的心态和现场情况,遵循“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可疏不可堵”的原则,因势利导,慎重决策。 3、依法行政原则。件涉及面较大,处置时绝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做无原则的承诺,必须时时处处依法办事,依办事,依原则办事。切忌图一时之利,信口开河,甚至采取愚民,暂时息事宁人实则留下后患。特别是要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不能无原则地推卸责任。 4、快速果断原则。处置件必须及早介入,在件爆发初期使之得到控制或平息,缩小社会影响,降低危害程度。这就要求领导者要迅速采取果断的措施,避免久拖不决,丧失最佳的处理时机,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当然件参与人中多,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往往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及时果断的措施并不是简单地打击压制,也不是一味的退让,而是以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快速行动,当机立断,占据主动。 5、标本兼治原则。件平息后,必须狠抓安抚、宣传、巩固等善后工作,以防出现反弹。特别是对那些情绪不稳定、在事件中牵头的骨干人员一方面要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回访,消除其对立情绪,确保让其心悦诚服。 6、以人为本原则。件的参与者多为普遍群众,因此,在现场处置和后续工作中,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原则,多从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千方百计解决群众所集中反映的问题,努力减轻群众对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构建处置件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要按照及时、准确、迅速、全面的要求,构建多层次、灵敏高效、覆盖整个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以各级党组织为主要渠道,以基层信息员队伍为重要力量,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种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切实提高工作的主动性,真正做到“早知道、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传递网络,疏通理顺公共信息发布渠道,规范信息报送和预警发布办法,为有效处置件赢得时间和空间。要由牵头建立、土管、城建、信访、劳动、环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出台之前的各种社会和动向,并及时反馈群众意见,确保出台的合法、合理、合情,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二是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件的处置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因此,必须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科学、指挥有力、密切配合、多方联动机制,要整合各种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社会资源,增强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效性。建立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件分析例会制度,定期对件的原因、动向、特点及预防与处置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分析研讨,总结成功经验,查摆剖析失误教训,研究预防和处置对策。要制定预案,加强演练,不断提高指挥人员和参与处置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 三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健全调解制度,整合调解资源,着力构建在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可在各乡镇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方位排查、建立台账”的原则,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归类,逐案分析排队,逐件登记造册,逐案落实领导,落实查办人员和责任,限定查结时间,集中查处,认真解决,及时消化,确保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建立健全群众参政议政工作机制。从目前情况看,多数件是由于群众对工作的不满引起的。虽然我们有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和信访渠道、司法渠道,但因周期较长,导致少数群众的具体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久而久之,矛盾积累越多越大,就极易形成件。因此,要积极探索建立群众发表个人意见、参政、议政、督政的平台和渠道,引导其通过法律渠道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可采取收集社情,完善信访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开辟言论场所,落实管理部门等实现。 五是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加强宣传形式和手段的创新,通过开辟专栏板报等途径,采取法制咨询、法制讲座、座谈会、组装宣传车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吸引力、影响力。扎实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有效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减少件的发生。 六是建立健全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因此,各级、要千方百计促进农村增收,为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全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拓宽农民增收的渠道和空间,确保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在目前,应在有效转移农民,减少农民上下功夫,全面推进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农民市民化的进程,真正致富农民,造福农民,让广大农民得到实惠,群体性突发事件必然会日趋减少。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建立健全公司大规模件应急处置机制, 推进应急处置 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 防和减少大规模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做好预防工作,任何群体事件都是因为矛盾产生的,但是矛盾也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有一个发生、加深、转化、爆发的积累过程,这就需要强化情报信息队伍建设,能够在群体事件爆发之前获得充分的事件处理。机关的工作是由上一级、领导下开展的,在突发事件爆发的时候必须第一时间汇报给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单位,不能够单打独斗,尤其面对重大事件时处理不慎否则可能会导致事态的升级。一般除非特殊情况才需要机构去强制解决,大部分事件中需要先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相关人员的安全,做好初步的沟通,为矛盾化解工作打下铺垫。处理群体事件要讲究方式方法,一般要遵循“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指导原则,对待群众不能严肃如霜,需要保持一定的亲和力,恰当地运用语言疏导,只有多一份理解才能够多一份顺利。但是也应该注意不能嘻嘻哈哈,任由他们扩大事态。明确规定在一些不能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所以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谨慎使用警力、警械、强制措施,一些危害特大行为,要依法果断处置,控制住局面。大部分群体事件经过协商谈判都可以得到控制,但是整个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情况如,受伤和再次聚集,需要机构能够从容应对。要及时清理现场的危险物品,依法搜集证据,对人身伤害的个体应该及时送往医院,同时也不应该放松警惕,即使人群已散,还是有可能随时卷土重来。群体事件往往还会引起媒体的注意,也需要能够处理好同媒体的关系,尽可能的将负面影响转向正面的报道,维护正面的形象,要本着求真求实的原则,不可为了解决一时的群体聚集而欺骗群众,不能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趁机浑水摸鱼的好时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二十条 人民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第四十六 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机关或者人民、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2种观点: 一、件处置原则及处置基本要求1、件处置原则及处置基本要求是,以人为本原则。在处置件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尽量防止突发件的发生,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当事件发生后,要通过预案程序,最大程度地保护、挽救尽可能多的人的生命安全。如果采取的措施和行为有可能损害到人的生命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定要慎重。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就是要在正确分析件性质的基础上,在总体上采用合法形式,有正当事由的事件,有关部门要明确处置的基本原则,肯定群众诉求中合理的一面,与群众共商解决办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对超越合法形式的事件,要向参与者明示违法后果及应当采取的正当合法形式,通过说服、教育、劝阻、解释等方式,示之以法,使他们按照合法途径和方法来解决问题,从无序转化为有序,从对抗转化为对话,从非法转化为合法,对于不听劝阻,继续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二、什么是件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做好预防工作,任何群体事件都是因为矛盾产生的,但是矛盾也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有一个发生、加深、转化、爆发的积累过程,这就需要强化情报信息队伍建设,能够在群体事件爆发之前获得充分的事件处理。机关的工作是由上一级、领导下开展的,在突发事件爆发的时候必须第一时间汇报给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单位,不能够单打独斗,尤其面对重大事件时处理不慎否则可能会导致事态的升级。一般除非特殊情况才需要机构去强制解决,大部分事件中需要先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相关人员的安全,做好初步的沟通,为矛盾化解工作打下铺垫。处理群体事件要讲究方式方法,一般要遵循“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指导原则,对待群众不能严肃如霜,需要保持一定的亲和力,恰当地运用语言疏导,只有多一份理解才能够多一份顺利。但是也应该注意不能嘻嘻哈哈,任由他们扩大事态。明确规定在一些不能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所以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谨慎使用警力、警械、强制措施,一些危害特大行为,要依法果断处置,控制住局面。大部分群体事件经过协商谈判都可以得到控制,但是整个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情况如,受伤和再次聚集,需要机构能够从容应对。要及时清理现场的危险物品,依法搜集证据,对人身伤害的个体应该及时送往医院,同时也不应该放松警惕,即使人群已散,还是有可能随时卷土重来。群体事件往往还会引起媒体的注意,也需要能够处理好同媒体的关系,尽可能的将负面影响转向正面的报道,维护正面的形象,要本着求真求实的原则,不可为了解决一时的群体聚集而欺骗群众,不能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趁机浑水摸鱼的好时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二十条 人民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第四十六 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机关或者人民、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