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社区工作者队伍人员较少素质偏低。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是加强社区各项工作、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关键。但是,目前各社区工作人员较少,学历偏低,不能够适应新形势下社区工作的需要。五个社区有工作人员50人,平均每个社区有工作人员10人左右。其中事业编制29人,财政补贴人员8人,4050人员8人、大学生协理员5人,35岁以下的14人,36至45岁的26人,46岁以上的10人。二是居民缺乏法治意识。居民普遍缺乏法治意识,让社区管理难度加大。一些缺乏自律意识、一些摊贩无证经营、一些居民乱搭乱占乱改、一些居民违法上访,造成社区治理难度加大。三是居民的参与意识淡薄。大多数社区居民既不了解社区情况也不关心社区的公共事务,部分居民对社区的了解仅仅是办低保、开证明。而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主要以行政化方法提供管理与服务。社区居民缺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渠道,参与意识薄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区是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社区基层党组织、基层及其派出机关、社区自治组织、驻区企事业单位、居民等。从宏观上来看,这些主体可以分为三种力量,即政党力量、力量和社会力量,政党和力量又可以称为党政力量、政治力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以需求为载体,提升居民参与意识,实现居民信息知晓同步1.宣讲述主题:促进居民了解院落打造,激发居民参与兴趣2.走访建联系:加深居民的信息同步率3.参访提兴趣:挖掘居民骨干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层社区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2、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3、着力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4、强化组织保障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全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树立社区的问题需要社区居民自身解决的意识,鼓励、引导及协调居民有能力解决问题,而不是从一开始便一肩挑,包揽全部。其次,在社区治理中,让居民参与到治理的全过程,从社区建设的决策、实施、管理到最后的利益分享,都需要社区居民参与介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主导模式;二、市场主导模式;三、社会自治模式;四、专家参与模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以需求为载体,提升居民参与意识,实现居民信息知晓同步1.宣讲述主题:促进居民了解院落打造,激发居民参与兴趣2.走访建联系:加深居民的信息同步率3.参访提兴趣:挖掘居民骨干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社区工作者队伍人员较少素质偏低。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是加强社区各项工作、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关键。但是,目前各社区工作人员较少,学历偏低,不能够适应新形势下社区工作的需要。五个社区有工作人员50人,平均每个社区有工作人员10人左右。其中事业编制29人,财政补贴人员8人,4050人员8人、大学生协理员5人,35岁以下的14人,36至45岁的26人,46岁以上的10人。二是居民缺乏法治意识。居民普遍缺乏法治意识,让社区管理难度加大。一些缺乏自律意识、一些摊贩无证经营、一些居民乱搭乱占乱改、一些居民违法上访,造成社区治理难度加大。三是居民的参与意识淡薄。大多数社区居民既不了解社区情况也不关心社区的公共事务,部分居民对社区的了解仅仅是办低保、开证明。而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主要以行政化方法提供管理与服务。社区居民缺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渠道,参与意识薄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区自治的关键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社区自治是指社区组织根据社区居愿形成集体选择依法管理社区事务,包括涉外事务和内部事务,涉外事务主要有国家和地方法规与标准的贯彻落实、社区管理与城市管理的对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区居民自治,是社区居民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按照社区居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共同解决社区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问题,共同创造美好幸福生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如下:(一)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二)向当地人民委员会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三)动员居民响应号召并遵守法律;(四)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五)调解居民间的纠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区自治原则、直接民主原则、居民做主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区治理是指、社区组织、居民及辖区单位、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基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社区认同,协调合作,有效供给社区公共物品,满足社区需求,优化社区秩序的过程与机制。另外,社区治理是治理理论在社区领域的实际运用,它是指对社区范围内公共事务所进行的治理。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城乡社区治理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居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和谐稳定。为实现党领导下的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提出以下意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区治理是指、社区组织、居民及辖区单位、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基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社区认同,协调合作,有效供给社区公共物品,满足社区需求,优化社区秩序的过程与机制。另外,社区治理是治理理论在社区领域的实际运用,它是指对社区范围内公共事务所进行的治理。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城乡社区治理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居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和谐稳定。为实现党领导下的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提出以下意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区自治是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实践贯穿于社区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一是要扩大有序参与。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为契机,加快完善发展社区居民自治的制度,稳步提高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发展院落(楼宇、门栋)自治、业主自治、社团自治等民主形式,创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融入社区、参与社区管理的条件,拓宽利用社区媒体、互联网络、移动设备等参与渠道。二是要加强议事协商。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协商议事会议制度,健全民情恳谈、社区听证、社区论坛、社区评议等对话机制,推进社区民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把涉及居民利益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协商议事范围,使公共的制定和实施符合群众意愿。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推动建立党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三是要强化权力监督。继续推进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党务、居务、财务、服务等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社区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将社区工作的办事流程、工作进度、执行效果、经费收支等情况公之于众,置于居民群众监督之下。有序开展社区居民对基层及其派出机构工作情况的评议,对市政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居民民主权利与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