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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失效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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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法制机构依法确认败诉、进行过错调查后,应当将相关涉案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败诉过错责任:(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应追究行政败诉责任的;(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四)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或者加重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制机构依法确认败诉、进行过错调查后,应当将相关涉案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第十六条 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做出行政行为或者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二)承办人因过错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三)审核人未经批准,擅自做出决定的,审核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四)审核人不采纳或直接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批准人按审核人意见批准,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五)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六)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七)因行政败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行政败诉,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败诉过错责任:(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应追究行政败诉责任的;(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四)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或者加重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3种观点: 行政诉讼败诉的情形: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行政官司的判决结果都有哪些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4、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5、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6、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7、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8、判决变更处罚数额;9、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10、判决给予补偿。二、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流程是如何的人民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依法审理。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其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其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其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裁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三、一审判决类型与适用情形一审人民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七种类型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1、维持判决。即人民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人民才能作出维持判决:一是证据确凿,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存在。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适用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条文款项,而且处理的性质、形式和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符合法定程序,即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2、撤销判决。即人民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况。3、限期履行判决。即人民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4、变更判决。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认识水准的人均可以发现和确认该处罚明显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5、确认判决。即人民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6、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经过审查后,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的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被起诉人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如行政机关无作为的法定职责等。(2)被诉具体行政行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虽然从学理上看,这种情况也可以做出维持判决。但维持判决一经做出,行政机关日后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进行修正时,就要收到判决既判力的约束。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则可以较好地避免适用维持判决可能给修正工作带来的障碍。(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此时,至多只能以思凡建议的形式,建议行政机关调整被诉的行政行为。(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7、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可以一并审理。这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法律基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以行政诉讼为主,附带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目前此类判决形式仍在试点工作阶段。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制机构依法确认败诉、进行过错调查后,应当将相关涉案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第十六条 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做出行政行为或者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二)承办人因过错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三)审核人未经批准,擅自做出决定的,审核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四)审核人不采纳或直接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批准人按审核人意见批准,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五)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六)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七)因行政败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行政败诉,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败诉过错责任:(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应追究行政败诉责任的;(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四)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或者加重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制机构依法确认败诉、进行过错调查后,应当将相关涉案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第十六条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做出行政行为或者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二)承办人因过错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三)审核人未经批准,擅自做出决定的,审核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四)审核人不采纳或直接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批准人按审核人意见批准,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五)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六)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七)因行政败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第十七条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行政败诉,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败诉过错责任:(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应追究行政败诉责任的;(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四)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或者加重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法制机构依法确认败诉、进行过错调查后,应当将相关涉案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败诉过错责任:(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应追究行政败诉责任的;(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四)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或者加重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1种观点: 决策纠错机制的体系包括构成纠错机制运行的各环节及其运行程序。根据决策纠错机制的含义,可以将决策纠错机制体系分为如下机制:(一)发现机制发现机制属于决策防范环节,是决策纠错机制的启动依据。其主要作用是发现决策方案中的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或发现决策程序的不合理或不合法之处,或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二)矫正机制矫正机制属于决策纠正环节,是决策纠错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对发现机制中确认的错误进行纠正、调整和修改的过程。矫正机制一般包括对错误的定性、错误纠正、风险隐患排除等环节。矫正机制是发现机制的和其运行的内在要求。(三)校验机制校验机制也属于决策纠正环节,指的是对通过初步矫正的决策方案进行检验的一套制度设计和运行程序。主要方法是试点推行,即将经过初步纠正的决策在小范围进行尝试性运行以观其效,以此为依据来检验修正后的决策方案是否可行。(四)复善机制复善机制是决策纠正环节的最后一步,就是对校验机制启动后发现的问题进行最后一轮纠正和完善的一套制度设计和运行程序。该机制是否启动取决于通过校验机制启动后的决策方案是否依然存在不足。复善机制是决策纠错机制的有力保障和最后防线。(五)追惩机制决策方案完善以后,决策纠错就进入了问责追惩环节。追惩机制是制度完善的起始机制。追惩机制就是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问责和追惩。其主要功用在于最大程度挽回失误决策所带来损失和不利影响,警示他决策主体起到作用,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决策环境。(六)防犯机制防范机制也属于制度完善环节,就是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类似错误防止再次发生的一套制度设计和运行程序,通过发现错误、纠正错误,不断完善决策,促进制度体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及时防范或降低因决策失误造成更大损失。【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决策纠错机制的体系包括构成纠错机制运行的各环节及其运行程序。根据决策纠错机制的含义,可以将决策纠错机制体系分为如下机制:(一)发现机制发现机制属于决策防范环节,是决策纠错机制的启动依据。其主要作用是发现决策方案中的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或发现决策程序的不合理或不合法之处,或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二)矫正机制矫正机制属于决策纠正环节,是决策纠错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对发现机制中确认的错误进行纠正、调整和修改的过程。矫正机制一般包括对错误的定性、错误纠正、风险隐患排除等环节。矫正机制是发现机制的和其运行的内在要求。(三)校验机制校验机制也属于决策纠正环节,指的是对通过初步矫正的决策方案进行检验的一套制度设计和运行程序。主要方法是试点推行,即将经过初步纠正的决策在小范围进行尝试性运行以观其效,以此为依据来检验修正后的决策方案是否可行。(四)复善机制复善机制是决策纠正环节的最后一步,就是对校验机制启动后发现的问题进行最后一轮纠正和完善的一套制度设计和运行程序。该机制是否启动取决于通过校验机制启动后的决策方案是否依然存在不足。复善机制是决策纠错机制的有力保障和最后防线。(五)追惩机制决策方案完善以后,决策纠错就进入了问责追惩环节。追惩机制是制度完善的起始机制。追惩机制就是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问责和追惩。其主要功用在于最大程度挽回失误决策所带来损失和不利影响,警示他决策主体起到作用,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决策环境。(六)防犯机制防范机制也属于制度完善环节,就是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类似错误防止再次发生的一套制度设计和运行程序,通过发现错误、纠正错误,不断完善决策,促进制度体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及时防范或降低因决策失误造成更大损失。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决策失败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表现为1.政治制度失灵;2.权力滥用、预算扩张明显;3.成本高,浪费多,寻租普遍;4.官僚主义严重,机构不断膨胀,人员不断增加,效率却不断下降。 失败的两个基本原因:一是能力有限,主要表现为:1.有限的信息;2.对私人市场反应控制的有限性;3.对官僚主义控制的有限性;4.决定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二是行为越界所致:1.越界行为,集中表现在本应该选择市场交易方式干预市场,却选择用政治交易方式上。这些行业会造成价格的非灵活性,导致供给的短缺或过剩;2.干预行为一般运用行政手段,总是以强制性为前提,有一种天然的扩张趋势和不可抗逆性。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找到非市场机制让其决策者所私人成本和效益与整个社会的成本和效益进行有效协调的非市场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宣誓。

第1种观点: 失效的主要原因是短缺或过剩。如果的干预方式是把价格固定在非均衡水平上,将导致生产短缺或者生产过剩。失效的主要表现有哪些1、干预经济达不到预期目标。2、达到预期目标,但效率低下成本高昂。3、达到预期目标,但带来许多副作用。4、无力解决国际或外部问题。综上所述,失效的主要原因是短缺或过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失灵的主要表现是:决策失误;机构的自我扩张;行为的低效率;权利的寻租与。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法律依据:《、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的意见》 我国经济在继续大步前进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货币投放过量,金融秩序混乱,需求膨胀和财政困难等。决定采取一系列加强和改善宏观的措施。这些措施共十六项: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稳定金融形势;二、坚决纠正违章拆借资金;三、灵活运用利率杠杆,大力增加储蓄存款;四、坚决制止各种乱集资;五、严格控制信贷总规模;六、专业银行要保证对储蓄存款的支付;七、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八、投资改革要与金融改革相结合;九、限期完成国库券发行任务;十、进一步完善有价证券发行的规范市场管理;十一、改进外汇管理办法,稳定外汇市场价格;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管理;十三、强化税收征管,堵住减免税漏洞;十四、对在建项目进行审核排队,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十五、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十六、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过快增长。《意见》强调:贯彻上述措施,要坚持“两手抓”,抓住一些大案要案,坚决果断处理,推动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反对贪污,改变社会不良风气,使的宏观措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自接到文件之日起,必须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制定出具体的办法和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成本过高。的行政成本很难量化,很难计算。因为的大多数的行政目标是模糊不清,只能定性而不能定量。这样使的成本和效益都很难 计算。而且活动的涉及面广,行政目标的变量多,比较复杂,需要的成本具有很大的弹性。往往希望多办事情,扩张权力,扩大管理范围,这样就追求扩大 财政预算,而效益却无法确定。正因为成本与效益分离,往往会出现行政成本过高的现象,造成浪费。(2)的低效率。根据帕金森定律,机构庞大,人员过多,成本高,效率低是一种必然趋势。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制定出低质量的公共。同时,部门人员素质不高,公共执行部门执行不力等,都是造成低效率的主要原因。(3)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在资源配置领域,因为信息不完全,的配置效率比市场低。一般来讲资源配置由市场完成,而不是由进行低效率的配置。但 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经济不健全,在一定领域仍然承担资源配置的作用,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将逐步减少资源配置的作用。(4)寻租。在干预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即寻租者为了从那里得到某些资源或某领域经营的特许权或开发权,甚至垄断权。寻租活动不是经营活动,是 寻租者花费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进行寻租,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寻租者在的庇护下获取高额利润,消费者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付出了政治成本,社会付 出了道德成本。(5)造成另一种不公平。市场经济只能造成社会不均,财富分配不平等。只能依靠进行再分配,以便使社会财富相对公平。但是,通过强制力进 行再分配也可能出现另一种不公平,就是利用强制力将富人的财富转移到穷人的手中,或者将穷人的财富集中在强势集团的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由于行为能力和其他客观因素制约,干预经济活动达不到预期目标2、干预经济活动达到了预期目标,但效率低下,或者说成本昂贵,导致资源并未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3、干预经济活动达到了预期目标,也有较高的效率,但都带来不利的事先未曾预料到的副作用4、某些外部性问题或国际性经济贸易问题,一国为力加以解决,如核利用中的污染问题,国际贸易纠纷问题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宣誓。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失灵的主要表现是:决策失误;机构的自我扩张;行为的低效率;权利的寻租与。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法律依据:《、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的意见》 我国经济在继续大步前进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货币投放过量,金融秩序混乱,需求膨胀和财政困难等。决定采取一系列加强和改善宏观的措施。这些措施共十六项: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稳定金融形势;二、坚决纠正违章拆借资金;三、灵活运用利率杠杆,大力增加储蓄存款;四、坚决制止各种乱集资;五、严格控制信贷总规模;六、专业银行要保证对储蓄存款的支付;七、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八、投资改革要与金融改革相结合;九、限期完成国库券发行任务;十、进一步完善有价证券发行的规范市场管理;十一、改进外汇管理办法,稳定外汇市场价格;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管理;十三、强化税收征管,堵住减免税漏洞;十四、对在建项目进行审核排队,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十五、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十六、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过快增长。《意见》强调:贯彻上述措施,要坚持“两手抓”,抓住一些大案要案,坚决果断处理,推动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反对贪污,改变社会不良风气,使的宏观措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自接到文件之日起,必须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制定出具体的办法和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决策失误;(二)机构的自我扩张;(三)行为的低效率;(四)权利的寻租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则全额赔偿;若过大过失造成的,则部分赔偿,赔偿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统一标准;若一般过失造成的,则无需赔偿。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2种观点: 工作失误,应该承担责任如下:1、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则全额赔偿;2、若严重过失造成的,则部分赔偿,赔偿比例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统一标准;3、若一般过失造成的,则无须赔偿。单位要求员工赔偿的条件如下:1、用人单位应制定规章制度;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必须规定因违章作业造成损失要求劳动者赔偿;3、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让劳动者知悉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4、证明损失的存在。一般应为直接损失,比如货物的损毁、客人的索赔,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如预计的利润;5、证明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劳动者因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因个人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个人要适当赔偿。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干预经济达不到预期目标。2、达到预期目标,但效率低下成本高昂。3、达到预期目标,但带来许多副作用。4、无力解决国际或外部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失灵的主要表现是:决策失误;机构的自我扩张;行为的低效率;权利的寻租与。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法律依据:《、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的意见》 我国经济在继续大步前进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货币投放过量,金融秩序混乱,需求膨胀和财政困难等。决定采取一系列加强和改善宏观的措施。这些措施共十六项: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稳定金融形势;二、坚决纠正违章拆借资金;三、灵活运用利率杠杆,大力增加储蓄存款;四、坚决制止各种乱集资;五、严格控制信贷总规模;六、专业银行要保证对储蓄存款的支付;七、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八、投资改革要与金融改革相结合;九、限期完成国库券发行任务;十、进一步完善有价证券发行的规范市场管理;十一、改进外汇管理办法,稳定外汇市场价格;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管理;十三、强化税收征管,堵住减免税漏洞;十四、对在建项目进行审核排队,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十五、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十六、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过快增长。《意见》强调:贯彻上述措施,要坚持“两手抓”,抓住一些大案要案,坚决果断处理,推动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反对贪污,改变社会不良风气,使的宏观措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自接到文件之日起,必须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制定出具体的办法和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失灵的各种表现在我国不仅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因此,认识“失灵论”对于我国各项改革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首先,必须加快市场经济建设步伐,深化企业改革,通过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界定产权关系,造就真正的市场主体。其次,要让适度放权,将应当由市场自我调节的事情交还市场。更多的是用宏观的方式与市场携手共同处理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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