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村治理体系包括基层组织建设体系、村民自治管理体系、信法守法行为体系、崇德向善民风体系、乡村公共保障体系以及乡村产业发展体系。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五)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创新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鼓励农村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各类协商活动。
第3种观点: 文本制度。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领导、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九、推进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要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文本制度。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领导、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法律依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九、推进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要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坚持系统治理,加强领导,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基层治理是指治理这一活动和过程在基层的运用和体现,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成长于中国大地,发展首先根植和受制于中国的传统文化、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其次必须与时代相适应,体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独特优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文本制度。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领导、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法律依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九、推进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要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六乱整治是指聚焦交通沿线、村庄街巷、农户庭院、田间地头等重点区域,彻底治理农村“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扔乱倒”等突出问题,着力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农村人居环境,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建立巩固“六乱”整治长效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指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扔乱倒等等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突出问题。此次专项行动坚持标本兼治,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促进群众观念转变、习惯养成,彻底避免边整治边反弹,确保实现村庄干净、整洁、有序的常态化、制度化、持续化,推动农村人居环境稳定改善。同时,坚持依法治理,将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整治效果的重要衡量标准。此外,将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不搞“一刀切”。对城中村、中心村等人口集聚区,将把“六乱”整治与美丽乡村建设同步推进,实现干净整洁、绿化美化的要求。在偏远山区村等常住人口少的区域,将持续深入开展“六乱”整治,保持村庄常态化干净整洁,逐步健全完善垃圾收储运体系。法律依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是指由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 整治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决贯彻党、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二)符合国家宏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六)坚持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农村环境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第四条 整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规和有关规定及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五条 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事项:(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二)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用于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得纳入整治资金支持范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六乱”是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扔乱倒等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突出问题。“六乱”整治针对的是农村人居环境中最普遍的“老大难”问题,有助于打造村美人和、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关系到广大农民根本福祉和农村的文明和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