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实践中又具体化为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项民主权利和民主制度。这四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民主制度的运行,构成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党建促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务农重本,国之大纲"。做好农村工作,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关键在农村基层党组织。大力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体系中的核心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强化政治引领,巩固基层党组织在农村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法律依据:、《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4.强化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健全农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院所、高校科研人员与企业人才流动和兼职制度,推进科研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和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改革试点,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建立优化整合农业科技规划、计划和科技资源协调机制,完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机制。加强对企业开展农业科技研发的引导扶持,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主体。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在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建立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搭建农业科技融资、信息、品牌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及其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职业院校、科技特派员队伍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作用。积极推进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试点,完善成果完成人分享制度。继续实施种子工程,推进海南、甘肃、四川三大国家级育种制种基地建设。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安全管理、科学普及。支持农机、化肥、农药企业技术创新。5.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快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转型升级,着力加强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健全交易制度。完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大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千亿斤粮食新建仓容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和地方职责分工明确的粮食收储机制,提高粮食收储保障能力。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快构建跨区域冷链物流体系,继续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推进合作社与超市、学校、企业、社区对接。清理整顿农产品运销乱收费问题。发展农产品期货交易,开发农产品期货交易新品种。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环境污染具有污染源小而多、广而散的特点,传统的环境治理模式应用于农村环保之中,出现环境治理主体缺位,治理方法滞后,治理投入匮乏以及城乡环境治理倾斜等问题。基于环境民主与环境效益的博弈,提出引入农村环境社区治理模式,依托现有的农村自治组织,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要坚持以党建为引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基层工作的推进已经迈上了新台阶。但是,长期以来,有的基层十分关注大项目、大企业,对于“小事”较为忽视,结果是经济得到了发展,却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阻碍了基层的发展。所以说,推动基层发展,我们要改变方向、转移重心,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从而更好的为群众提供服务。推进基层治理要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在疫情期间,各级党组织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将城乡基层治理机制迅速转化为指挥统一、整体联动、执行有力的防控机制,为打赢了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提供了保障,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只有找到了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有效途径,才能更好发挥基层治理能力,更好的服务群众。推进基层治理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基层治理面对的直接对象就是群众,要想推进基层治理,我们就必须要深入群众中去了解,了解群众的所想、所急、所盼是什么,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群众、造福群众,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基层治理的奋斗目标。在工作中,我们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以人为中心”的工作思路,始终做到为了群众、深入群众、相信群众、引领群众,提升基层党组织群众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推进基层治理要依靠科技做支撑。科技支撑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基层社会治理智能化离不开现代科技技术的支撑。在这次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码”“红外线检测体温”等科技都为医院提供了智能化的服务,这样共享了社会共识,增强了分析识别疫情风险的能力,减轻了人力的负担,由此可见,科技对推进社会发展及基层治理的重要性,为此,我们必须主动适应科技的发展,合理运用科技手段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现代科技与社会治理深入融合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效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社区工作者队伍人员较少素质偏低。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是加强社区各项工作、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关键。但是,目前各社区工作人员较少,学历偏低,不能够适应新形势下社区工作的需要。五个社区有工作人员50人,平均每个社区有工作人员10人左右。其中事业编制29人,财政补贴人员8人,4050人员8人、大学生协理员5人,35岁以下的14人,36至45岁的26人,46岁以上的10人。二是居民缺乏法治意识。居民普遍缺乏法治意识,让社区管理难度加大。一些缺乏自律意识、一些摊贩无证经营、一些居民乱搭乱占乱改、一些居民违法上访,造成社区治理难度加大。三是居民的参与意识淡薄。大多数社区居民既不了解社区情况也不关心社区的公共事务,部分居民对社区的了解仅仅是办低保、开证明。而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主要以行政化方法提供管理与服务。社区居民缺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渠道,参与意识薄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