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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道路交通规划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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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市管理包括哪些方面?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一般城市管理所研究的对象主要针对狭义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第六十三条。四、申请该 行政许可事项 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筑工程1、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2、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建筑工程(含永久性建筑、临时性建筑和维修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物);2、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4、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人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办理程序1、窗口预审受理;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3、会审审定,作出决定;4、同意的,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第六十三条。四、申请该 行政许可事项 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筑工程1、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2、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建筑工程(含永久性建筑、临时性建筑和维修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物);2、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4、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人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办理程序1、窗口预审受理;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3、会审审定,作出决定;4、同意的,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第2种观点: 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市管理包括哪些方面?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一般城市管理所研究的对象主要针对狭义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文件包括一般规定、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第六十三条。四、申请该 行政许可事项 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筑工程1、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2、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建筑工程(含永久性建筑、临时性建筑和维修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物);2、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4、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人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办理程序1、窗口预审受理;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3、会审审定,作出决定;4、同意的,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文件包括一般规定、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1种观点: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而制定的规定。《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贯彻党、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立的新制度和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进行细化规定。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并列举了不适用本规定的文件类型。二是规定有权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并规定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机构。三是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禁止设定的事项。四是规范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听取意见的方式。五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分别对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各级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六是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七是建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解释回复制度。八是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纳入法治建设考评。一、文件管理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什么问题:1、海量文件存储,文档存储分散,管理困难;2、查找缓慢,效率低下;3、文件版本管理混乱;4、文件安全缺乏保障;5、文档的命名和存储无法规范化;6、文件无法有效协作共享;7、知识管理举步维艰等。二、文件管理的主要作用:1、文件存储空间管理文件系统对诸多文件及文件的存储空间实施统一管理。主要任务是为每个文件分配必要的外存空间,提高外存的利用率,并能有助于提高文件系统的运行速度。2、目录管理由系统为每个文件建立一个目录项,方便在外存上找到所需的文件。目录项包括文件名、文件属性、文件在磁盘上的物理位置等。由几个目录项又可构成一个目录文件。目录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为每个文件建立其目录项,并对众多的目录项加以有效的组织,实现方便的按名存取。用户只需要提供文件名, 就能对该文件进行存取。3、文件的读/写管理和保护文件的读写管理。是根据用户的请求,从外存中读取数据,或将数据写入外存。法律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2种观点: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推动和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及市和区县所属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和区县(室)是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六条行政机关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经确认后方可发布;行政机关在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行政机关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市和区县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九条区县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条乡(镇)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为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行政机关,其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第十五条市和区县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信息查阅场所,乡镇应当在公共图书室设置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市统一规范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在网站上公开。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信息公开后2个工作日内更新信息公开目录。第十七条除法律、行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提供。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第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第十九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站、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到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提出。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第二十六条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免除相关费用:(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供养的;(三)农村五保户;(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五)经所在乡镇或者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社会评议。市负责考核市所属各部门和区县。区县办公室负责考核区县所属各部门和乡镇。市负责组织实施对市所属各部门和区县的社会评议。区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区县所属各部门和乡镇的社会评议。第二十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第三十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信息的活动,受同级领导,并由同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评议。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8年5月30日起施行。

第3种观点: 以四川为例,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备案审查人员队伍建设,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1、各级;2、县级以上地方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法律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内容的针对性、操作性,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抵触。

第1种观点: 一、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条件1、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1)获得建筑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的批准;(2)获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知书的批准和总平面图;(3)取得土地证或房地产权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是什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1、业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部门组织技术审查;2、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签署;3、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的《审核意见书》,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2种观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法律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满足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条件。【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需要满足如下前置条件:1、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设计方案批复;2、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知书批复及批复总平面图;3、取得土地证也即不动产权证。其次,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需要明确地填写建筑面积、地上及地下建筑面积、用地性质、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面积、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等等;2、总平面图;3、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4、申报单位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绿色建筑评价相关资料;6、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7、人防工程审批文件;8、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土地权属文件及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9、建设工程档案登记表及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10、安防审查意见;11、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而制定的规定。《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贯彻党、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立的新制度和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进行细化规定。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并列举了不适用本规定的文件类型。二是规定有权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并规定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机构。三是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禁止设定的事项。四是规范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听取意见的方式。五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分别对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各级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六是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七是建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解释回复制度。八是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纳入法治建设考评。一、文件管理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什么问题:1、海量文件存储,文档存储分散,管理困难;2、查找缓慢,效率低下;3、文件版本管理混乱;4、文件安全缺乏保障;5、文档的命名和存储无法规范化;6、文件无法有效协作共享;7、知识管理举步维艰等。二、文件管理的主要作用:1、文件存储空间管理文件系统对诸多文件及文件的存储空间实施统一管理。主要任务是为每个文件分配必要的外存空间,提高外存的利用率,并能有助于提高文件系统的运行速度。2、目录管理由系统为每个文件建立一个目录项,方便在外存上找到所需的文件。目录项包括文件名、文件属性、文件在磁盘上的物理位置等。由几个目录项又可构成一个目录文件。目录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为每个文件建立其目录项,并对众多的目录项加以有效的组织,实现方便的按名存取。用户只需要提供文件名, 就能对该文件进行存取。3、文件的读/写管理和保护文件的读写管理。是根据用户的请求,从外存中读取数据,或将数据写入外存。法律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2种观点: 天津市标准化条例(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质量提升和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法律、行规和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标准化工作坚持市场驱动、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深化改革创新,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标准供给和保障能力,助推产业升级、绿色发展、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发挥标准化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第四条 市和区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第五条 市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标准化改革和制定,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六条 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标准化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制定,对标准的制定进行监督指导,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提出复审建议等工作,按照职责负责标准在本部门、本行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健全区域协同标准化工作机制,协商区域内标准化重大事项,推进区域协同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区域标准化技术合作,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第 本市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化工作,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主导或者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在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科技、碳达峰碳中和、生物医药、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等关键技术领域加强标准化研究,将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转化为先进标准。第九条 本市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交流,结合实际合理采用国际标准,推动相关国家和地区采用或者应用本市相关标准。第十条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推动颁布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第十一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引领性,提高标准质量。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模式创新,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十二条 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需要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规或者决定规定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的除外。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按照立项、组织起草、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等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要求,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标准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收到的立项建议,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立项论证,编制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对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可以快速立项、优先制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照规定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第十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地方标准相关材料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并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国家对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免费公开地方标准文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地方标准在实施中需要解释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第十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于复审结论为修订或者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即时复审:(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应当即时复审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参照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应当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的,应当及时制定地方标准。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鼓励社会团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围绕产业链、供应链需求联合制定团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文件包括一般规定、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文件包括一般规定、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第六十三条。四、申请该 行政许可事项 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筑工程1、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2、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建筑工程(含永久性建筑、临时性建筑和维修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物);2、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4、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人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办理程序1、窗口预审受理;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3、会审审定,作出决定;4、同意的,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文件包括一般规定、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规划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应急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 各级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登录天津政务网,点击政务公开,进入信息公开 ,查询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即可看到津市2021年交通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8月18日,天津政务网公布《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天津交通”十四五“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天津将基本建成:链接全球、世界一流的“海空两港”;密接京冀、覆盖城乡的“公铁两网”;快慢有序、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网;智慧绿色、治理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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