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仲裁案件时需要查阅哪些资料,包括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档案所在地信息登记等。还提到了仲裁档案的装订情况以及仲裁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被告身份证明等。最后强调了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查阅档案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案卷原件。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仲裁案件时,需要查阅哪些资料呢?根据题目给出的提示,我们可以知道需要查阅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按要求填写信息,并将个人相关信息和档案所在地信息登记在档案簿上
2。档案交接人员将对档案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密封或损坏的档案进行封存,然后将档案交给前来办理的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仲裁档案装订在主册和辅册内。原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驳回)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听证通知书,审判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书、送达回执等。分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批表、暂缓审理审批表、侦查提纲、立案审查表、立案审查表、立案审查表、立案审查表、立案审查表、立案审查表、立案审查表、立案审查表、立案审查表、立案审查表、立案审查表、立案审查表、立,评卷记录、会议记录、审查记录、结案审批表等。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查阅档案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案卷原件。
2。劳动争议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申请书一式三份,两份提交仲裁委员会,一份由申请人保存。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的,申请书一式四份,提交仲裁委员会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如果申请书是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写的,必须由申请人签字并注明申请日期。
除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外,申请书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2。识别。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复印件。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支付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作许可证、通行证及相应复印件等。
4。被告的身份。
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员会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尽可能提交。
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工商登记证明,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居住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等;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供其户籍地址、现居住地等应提交住址和电话号码。
5。确认送货地址。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注明仲裁文件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仲裁案件的专门机构,其成员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律师代表和劳动仲裁专家组成。在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在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但人民不会对仲裁裁决进行直接审理,而是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
总之,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劳动仲裁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结语
在劳动仲裁处理案件时,劳动仲裁委员会需要查阅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仲裁档案装订在主册和辅册内。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查阅档案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案卷原件。劳动争议仲裁需要提交劳动者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支付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作许可证、通行证及相应复印件等材料。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还需对档案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密封或损坏的档案进行封存,然后将档案交给前来办理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 【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