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定,在交通事故和工伤中,被保险人不能同时主张双赔。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
法律分析
上海市规定,在交通事故和工伤中,被保险人不能同时主张双赔。
2、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二、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伤残津贴。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丧葬补助金。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拓展延伸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全解析: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针对上海市居民在遭受工伤或交通事故后进行的赔偿项目。本文将对该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解析。
首先,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 工伤赔偿:对于在上海市内从事劳动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
2. 交通事故赔偿:对于在上海市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享受交通事故赔偿。根据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损失赔偿、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 工伤与交通事故的联合赔偿:对于在上海市内从事劳动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同时又被机动车撞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与交通事故联合赔偿。
其次,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具体流程如下:
1. 工伤认定:受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2. 交通事故认定:受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交通事故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3. 伤残等级划分: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伤残等级划分。
4. 赔偿申请:受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5. 赔偿审核: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 赔偿协议:对于同意赔偿的,受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或者交通事故责任方达成赔偿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以及工伤与交通事故联合赔偿。具体的赔偿流程包括工伤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伤残等级划分、赔偿申请、审核以及协议签订等环节。
结语
以上是上海市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和工伤中不能同时主张双赔。对于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工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并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赔偿的项目包括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