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2019年5月起不同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以及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手续。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0.2%至1.9%,实际缴费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之和的50%,最低为0.1%,最高为1.425%。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调查核实和认定结论,认定手续包括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2019年5月起,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如下:
- 一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0.2%;
- 二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0.4%;
- 三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0.7%;
- 四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0.9%;
- 五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1.1%;
- 六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1.3%;
- 七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1.6%;
- 八类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1.9%。
实际缴费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之和的50%,最低为0.1%,最高为1.425%。
二、成都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手续
(一)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步: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手续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拓展延伸
成都市工伤认定范围和程序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成都市工伤认定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雇员。而工伤认定程序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调查、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认定结果的送达等环节。
在工伤认定申请环节,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则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并提供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在工伤认定调查环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如果用人单位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在工伤认定决定环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如果用人单位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成都市工伤认定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雇员。工伤认定程序包括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调查、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认定结果的送达等环节。
结语
根据提供的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和成都工伤保险报销范围,我们可以得知不同行业在工伤保险方面的缴纳比例和实际缴费费率。同时,成都工伤保险报销范围也给出了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以及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手续。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工伤保险对于保障职工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而工伤认定程序和手续的规范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