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以及所需携带的资料,包括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以及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携带《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
法律分析
一、费用适用范围
以下费用属于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1. 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发生工伤后,应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携带资料
(一)《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广州市老工伤人员(1993年8月1日前发生工伤)应携带《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三)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四)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五)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六)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诊疗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需要准备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所需资料,包括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或者结账凭证、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收据或者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者复印件、与医疗费用相关的病历或者鉴定资料以及其他与医疗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上述资料,否则将影响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结语
以上是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关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所需资料的说明。参保人在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时,需携带《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原件、手写明细清单盖医院财务公章、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报销费用时,需与实际费用相符,否则将无法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和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