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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超时,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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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时限申报不受理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期限为30日内申请,超过30天不超过1年单位也可申请,费用由单位承担。社会保险部门受理申请后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15日内作出明确决定。单位未提出申请,职工可在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超过时效职工不能申请赔偿,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能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

一、超时限申报工伤不受理怎么办

超时限申请工伤不予受理后,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工伤认定期限为多长时间

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一年。超过了工伤认定时效,职工就不能申请工伤赔偿;职工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有可能进一步主张权利。

结语

申请工伤超时限不受理后,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仍可申请,但费用由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60日内作出决定,事实明确的申请15日内作出决定。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间为一年,超时将无法申请赔偿,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能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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