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退休返聘员工能否使用医保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退休返聘员工在返聘期间应享受工伤保险。同时,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退休返聘员工能否走医保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来确定。如果返聘员工出现工伤,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根据规定,退(离)休人员无法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四险,但可以办理工伤保险的规定,在用工实践中,一旦返聘员工
法律分析
关于退休返聘员工能否使用医保的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根据相关规定,退休返聘员工在返聘期间应享受工伤保险;其次,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退休返聘员工能否走医保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来确定。返聘员工出现工伤的,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根据规定,退(离)休人员无法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四险,但可以办理工伤保险的规定,在用工实践中,一旦返聘员工在提供劳务时受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用医保看病不能报工伤,进行了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工伤报销。否则违反医保办法报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职工工伤,应该进行工伤认定,经过认定工伤,医疗费一切由工伤保险支付,不能使用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治疗职工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使用的,如果没有经过工伤认定,或者认定不是工伤,只能用医疗保险报销。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员工福利有哪些
员工福利是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或其他组织以福利的形式提供给员工的报酬。根据福利的内容可以分为:
(一)法定福利:通过立法要求企业必须提供的,如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失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二)企业福利: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人才或稳定员工而自行为员工采取的福利措施。比如工作餐、工作服、团体保险等等。
企业福利根据享受的范围不同:
(一)全员性福利:全体员工可以享受的福利,如工作餐、节日礼物、健康体检、带薪年假、奖励礼品等。
(二)特殊群体福利:指能供特殊群体享用,这些特殊群体往往是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企业核心人员。特殊群体的福利包括住房、汽车等项目。
三、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应如何赔偿
法律法规对于这一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出现伤害时,容易出现争议。如果实践中认定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那么走工伤认定和鉴定流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劳务关系,那么就不应认定为工伤,按一般人身损害来处理。据各地司法实践来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可能都倾向于认定为非工伤的结论。比较特殊的是上海等个别地区,将退休反聘职工(不论有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反聘单位或者新单位之间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受伤按照工伤来进行处理。
拓展延伸
退休返聘员工工伤认定及待遇详解:医保能否报销?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返聘员工。然而,在工作过程中,员工可能会发生意外,需要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关于工伤认定及待遇,退休返聘员工和医保能否报销的问题,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的。而退休返聘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患病,应认定为工伤。
然而,关于医保报销问题,需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1. 返聘员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在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可以按规定报销。
2. 返聘员工退休返聘后,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再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工伤保险条例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法规来判断。
在工伤认定及待遇方面,退休返聘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应按照工伤待遇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同时,医保报销问题还需根据当地法规来确定。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需要注意,关于退休返聘员工能否使用医保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来确定。如果返聘员工出现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已经进行了医疗保险报销,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工伤报销。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退休返聘员工在返聘期间应享受工伤保险,而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医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