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满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实体资格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文章还列举了劳动者需要注意收集的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用人单位招工材料、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过,以及自己在用人单位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工作时间、劳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法律分析
根据以下三个标准: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满足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实体资格要求。
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3.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拓展延伸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组织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劳动者方面,劳动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原则: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2. 民主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使劳动者充分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
3. 公示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予以公示,方便劳动者知晓,并在规章制度实际执行前给予劳动者合理的准备时间。
4. 公平原则: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有所偏袒或者歧视,不得对劳动者实行不公平待遇。
5. 高效原则: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高效,不能拖延或者阻碍劳动者的工作。
6. 培训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劳动规章制度的适用方法,提高劳动效率。
只有遵守以上原则,才能使劳动规章制度的适用更加合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满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实体资格和主体资格要求。同时,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者的工作也是需要注意的重点。劳动者需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以及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应该特别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工作过的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工作证、招工招聘登记表等。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注意收集相应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