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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能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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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工资制度对不同工龄的员工每年可获得的工资标准以及计发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和计发办法进行了规定。具体来说,工龄在1到10年之间的员工每年可获得5元工资,11到20年之间的员工每年可获得7元工资,21到30年之间的员工每年可获得9元工资,而工龄超过30岁的员工则每年可获得11元工资。计发工龄工资的工龄计算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职工因休病、事假、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有害身体健

法律分析

标准修改如下:

1. 工龄在1到10年之间的员工,每人每年可获得5元工资;

2. 工龄在11到20年之间的员工,每人每年可获得7元工资;

3. 工龄在21到30年之间的员工,每人每年可获得9元工资;

4. 工龄超过30岁的员工,每人每年可获得11元工资。

二、工龄计算

1、计发工龄工资的工龄计算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因休病、事假在一个自然年内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的年度,不作为计发工龄工资年限。

3、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等折算的工作年限,不作为计发工龄工资年限。

4、计发工龄工资的工龄计算公式为:

计发工龄工资的工龄=计发工龄工资当年年份-参加工作时间年份-不作为计发工龄工资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三、计发办法

1、工龄工资采取分段、分标准、累进递增方式按月计发,自一年1月份起增发。

2、工龄工资计算公式为:

(1)工龄1~10年的,工龄工资=工龄×5元

(2)工龄11~20年的,工龄工资=(工龄-10)×7元+50元

(3)工龄21~30年的,工龄工资=(工龄-20)×9元+120元

(4)工龄31年及以上的,工龄工资=(工龄-30)×11元+210元

3、新参加工作人员(含各类高校毕业生和学徒、熟练制人员),自参加工作次年起计发工龄工资。

4、新调入工作人员(含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自调入次月起计发工龄工资。

5、职工请病、事假的,工龄工资按实际出勤工作日(班)计发。

6、职工因工伤停工留薪、脱产带薪入学期间的,工龄工资正常计发。

7、女职工休育儿假期间的,工龄工资按75%比例计发。

8、职工发生旷工的,停发当月工龄工资。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相关规定,铁路职工的工资应当遵循国家规定,实行同工同酬、结构合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原则。根据铁路行业的特点,铁路职工的工资应当与同岗位同工种的劳动者相当,并逐步提高。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规定,国家对铁路运输实行统一调度指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维护旅客、货物的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水平。

综上所述,铁路职工的工资应当遵循国家规定,实行同工同酬、结构合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原则。同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水平。

结语

标准修改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因休病、事假在一个自然年内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的年度不作为计发工龄工资年限。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等折算的工作年限不作为计发工龄工资年限。计发工龄工资的工龄计算公式为:计发工龄工资的工龄=计发工龄工资当年年份-参加工作时间年份-不作为计发工龄工资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工龄工资采取分段、分标准、累进递增方式按月计发,自一年1月份起增发。新参加工作人员(含各类高校毕业生和学徒、熟练制人员),自参加工作次年起计发工龄工资。新调入工作人员(含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自调入次月起计发工龄工资。职工请病、事假的,工龄工资按实际出勤工作日(班)计发。职工因工伤停工留薪、脱产带薪入学期间的,工龄工资正常计发。女职工休育儿假期间的,工龄工资按75%比例计发。职工发生旷工的,停发当月工龄工资。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12-30)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12-30)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12-07)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执行公务,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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