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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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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
2、一级医院(县二院、县妇幼保健院)报销比例为75%;
3、二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报销比例为70%;
4、三级医院(滨医附院、滨州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三院等)报销比例为55%。
一、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报销。
2、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
3、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报销;
4、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报销。
二、参保人员类别报销比例
(一)学生、儿童(18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0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其他城镇居民(10万元)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三、住院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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