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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的公司法如何规定股份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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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份需满足发起人及高管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除非减少注册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奖励给职工或股东异议要求收购。记名股票转让需经公司登记,股东大会前不得变更登记。有限公司转让需股东大会认可,股份公司一年后方可转让股份,高管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

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

1、发起人转让股份的: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的其他。

3、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第(一)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且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1)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2)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因第(二)项和第(四)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记名股票转让的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的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在转让股份时,要经过股东大会的认可才能够进行。股份制公司在进行股份转让时,需保证公司成立一年以后,高管在离开公司的半年内不允许对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方面都存在特别。转让股权需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并给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有转让股份的条件。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也受到,除非符合特定情形。记名股票的转让也有特定规定。以上是转让股权时需要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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