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黎X,女,x年8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xx市青秀区路号X号楼号房,公民身份号码:。
就原告万诉被告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没有按《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的约定与第二条的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因此,其应依据合同第五条第8款的约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6800元。
原、被告订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约定“期限:壹拾贰个月,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但是,原告却迟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因此,原告应依据合同第五条第8款“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五违约金”等合同的约定,付给被告100000元136日5/10000=6800元的违约金。
如果原告不同意将6800元的违约金抵扣相等的借款,或原、被告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被告又不能提起反诉的话,被告将另行起诉请求原告支付6800元的违约金。
二、被告通过陈X的账户于x年12月24日、x年3月4日、x年3月16日、x年6月4日分别向原告返还了4000元、4000元、4000元、8000元的借款,因此,被告尚未返还原告的借款为80000元。
《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原告将借款资金转入被告同意的陈X的账户。被告于上述日期通过陈X的账户向原告返还了共计20xx0元借款,故,原告于今只能向被告主张返还80000元借款,而非原告所主张的100000元。
三、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原告迟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内共计返还了原告20xx0元借款,这属提前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期间的利息合计为13746.67元。
如按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间的月利率2%计,被告应支付原告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分段计算)为:
(一)x年11月21日至x年12月23日
100000元2%33日/30日=2200元
(二)x年12月24日至x年3月3日
96000元2%69日/30日=4416元
(三)x年3月4日至x年3月15日
920xx元2%12日/30日=736元
(四)x年3月16日至x年6月3日
88000元2%79日/30日≈4634.67元
(五)x年6月4日至x年7月6日
80000元2%33日/30日=1760元
以上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的x年11月21日至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即x年7月6日期间的利息合计为13746.67元。
四、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除应返还尚未返还的80000元借款外,只须支付原告该款的逾期利息。
请人民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江南区人民
答辩人(被告):
年 月 日
经济纠纷答辩状写作要求
1.熟悉诉状内容,列出可辩事项;抓住要害,确定答辩重点;设计答辩内容的层次;准备好过硬的证据。
2.答辩理由应有针对性:
(1)说明事实,指出对方“事实”的不实处;
(2)用确凿的证据,指驳对方诉状举证的虚假不当。
(3)指出对方诉状说理逻辑混乱,观点与材料矛盾,违背常情事理。
3.据理提出答辩意见:综合答辩内容要点,提出主张,否定对方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请求。
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市xx厂;法定代表人:;地址:xx市xx区xx镇工业x区号;邮编:。
答辩人因x有限公司起诉著作权纠纷[()沪中民x(知)初字第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x被告xx市x厂自主设计x制作了系列产品的版式设计及中英文产品文字说明,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是一家大型品的生产x销售企业,在国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所有产品的设计x生产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本案原告所提及的“”的标贴完全是由被告自行设计。事件的经过如下:我厂为了在2xx年初的xx市博览会上进行招商,自xx年底开始设计系列产品,xx年初产品开发设计成型,并已经生产出部分产品进行试销(参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x第1页;实物已经在x沪中民x(知)初字第号中递交贵院,现寄存于贵院);由于品的更新换代较快,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力争产品的多元化,我厂于x年x月份在原有x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生产出x系列“”产品(参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x第3页),该系列产品是我厂自行研发设计生产的,没有抄袭仿冒原告。
第二x被告的商品标贴与原告的商品标贴有着显著差别与实质性的不同:
(一)标帖的正面,即商品名称部分:
被告的商标为“”,原告的商标为“”,两者根本不同;两者的商品名称为“”,但是商品的名称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虽然名称相同,但是该名称只是表明品的一个种类,任何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都可以生产该种产品,故“”为通用名称,被告当然可以运用;另外,该部分原被告产品显著的区别是:原告的该部分图案没有标明净含量,而被告的产品在显著位置标明有“净含量150ML”x“净含量80G”等标志,这正是被告合法原告违法所在。
(二)几何分切图部分:
被告系列产品的标签的正面采用很普通的几何分切方式,而图片的挑选:左边是一张为了呼应主题而挑选的图片,它蕴涵产品朝气蓬勃x生命力顽强;右边图片的挑选是因为和都是顾客喜爱的植物;中间两副图片是衬托整个标签的感觉而选取的图片,中间图片上的水珠增加了整个设计的动感。原告图案的内容与被告根本不同。另外从标签的整体来看,被告的图案设计采用动感写实手法,原告的图案采用抽象蒙浓手法,被告与原告的设计风格不一样,而且图案根本不同。
(三)条型码部分:
被告的条形码是规范的,合法的。而原告的条形码是违法的[参见原告递交的证据的第1页(条形码形式为:方框内附加数字)]。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告在上次开庭时(沪x中民x(知)初字第x号)递交的商品条形码与本次递交的完全不同(可以参见原告在之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的证据一)。对于原告这种肆意改变商品样式而起诉被告所谓侵权的行为,被告甚为不满,请贵院明察。
(四)商品的效能说明文字部分及生产厂址等说明部分:
该部分可以分为两块:
(1)被告与原告的生产厂址x净含量x卫生许可证x批号及生产日期x质量安全标志等完全不同。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告的产品缺乏质量安全标志图案x无保质期x无生产厂址等很多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而被告在此部分明显标明:“本企业通过ISO9001:20xx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合法标志。
(2)产品性能的文字说明部分:
产品性能的文字说明只是该产品的性能的一般性描述,所有该产品的性能都相同或相似。该部分的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详见后面的著作权分析)。
第三x原告的产品设计晚于被告x其设计违法x没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
1x原告的产品设计晚于被告(详见本答辩状第一部分)。被告已经就产品的外观设计向行政机关提出专利申请,包括著作权在内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x商品的标帖设计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保护,被告在x年x月x日已经向专利代理机构委托(参见证据二x第7页),同时,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已经有了明确的界定(参见证据二x第8页的“外观设计图或照片”),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几何分切方式的商品标帖图案。
2x原告的产品标帖部分违法:原告的商品标贴明显违背国家的相关法律,违法的产品标贴不能享有著作权:条形码不规范x无中文净含量x无生产厂址,无QS质量安全标志等:
首先,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三条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x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由中文x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可是从原告的商品外包装来看: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中文净含量;其次, 根据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x品企业必需在所有x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QS质量安全标志,可是原告的产品根本没有该标志!再次,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从原告的产品标识来看,根本没有生产者的地址,等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很显然,原告的产品标帖违法,当然不能享有著作权。
3x该标帖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x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文学x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2)必须具有独创性,即是由作者创作完成的;3)必须是具有某种具体形式的客观表现;4)能够被固定在载体上,并能被复制使用;5)必须不属于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不予保护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范围内。
据此,独创性应是作品的根本属性。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对于产品效能的文字说明部分,其表达形式为已经通用的表达形式,缺乏独创性。排除原告的无独创性不说,被告与原告的作品亦具有显著的不同。同时,该图案格式(几何分切方式)仅为表达思想的具体方式,就这种格式而言,并不属于原告的独创。在原告没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第四x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提供的证据毫无证明力(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x关联性x真实性):
1x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一组)来看,原告并不能证明被告使用的标帖是由其设计x享有著作权的:首先,原告与被告的标帖有明显不同(详见本答辩状第二部分)。其次,原告的证据漏洞百出:第1页与前面不正当竞争案(x沪x中民x(知)初字第x号)提供的标帖不一致,意味着原告随时改变标帖与被告打官司,利用被告的空间距离加大被告的诉讼成本;同时,原告也将自己的违法标帖漏洞毫无遮掩的暴露出来;第2页证据无单位公章;第3页送货单竟然无金额;第4页的票据品名为“不干胶标帖”,被告不知为何物。作为原告提出自己享有著作权,理应提供作品的创作者的身份x创作构思x创作理念等。可是原告并不能证明这一点。
2x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二组)来看,原告的产品外观设计明显晚于被告,被告在之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提供的x(本案证据一x第1页)表明,被告的x产品在x年3月份已经上市销售,明显早于原告所说的x年4月份。同时,由于原告的证据二和证据六明显矛盾:一会说是x年4月份上市x一会说是x年5月份上市!
3x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五组)来看,此证据是非法取得具有违法性,不应当得到采纳。因为:第一x我国最高人民曾在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证据具有违法性。第二x该文字说明与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相违背,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是不足以采信的,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文字说明即没有出现被告的名字,也没有出现被告的商品名称。怎么能以该证据证明被告抄袭原告?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第三x该证据内容模糊,文字说明也没有谈话人的签名记录,录音光盘也不能确定谈话人是谁。故该证据具有不真实性。第四x按照法律的规定,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从本案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来看,完全不符合上述条件。
第五x原告已经就相同证据起诉被告(沪x中民x(知)初字第x号),给被告的应诉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又滥用诉权,给远在被告造成了巨大的诉讼成本,被告保留反诉的权利。
1x原告提出了xx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从原告的诉讼动机来看,就是要被告在应诉时花费巨大的诉讼成本。
2x原告提出的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如前所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排除这一点不说,原告的此项费用也与被告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存在。故该项费用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xx市xx厂依法设计x生产化x,被告的产品设计早于原告且与原告有根本性的不同。原告是在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起诉被告。
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中级人民
答辩人:xx市xx厂 (章)
年 月 日
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济南工程公司
住所地:济南x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就与、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xx集团总公司提出的上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人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合法,请求人民依法驳回上诉人无理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工程结算方面,一审人民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总经理代表xx公司两次签收了被上诉人递交的工程签证单、施工图纸、建筑工程决算书及工程决算汇总表。上诉人称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汇总资料,只收到汇总表,无任何证据可以支持。同时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时隔三年多的时间,原xx公司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并未提出异议,远远超过原xx公司和被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对工程结算10天异议审查期的期限。一审人民按照双方合同第6.3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将被上诉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合同第1.7条和合同第6.3条,并不矛盾,也非无效条款。前一条款是工程决算的约定,后一个条款是工程结算方面的约定,两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为发包人,被上诉人作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进行的是工程价款最终结算,而非决算。对此,承包人和发包人作为经常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对两个条款内在的涵义、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现上诉人在诉状中所谓的理解。是否决算是xx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的事情,不能因为建设单位未予决算而剥夺被上诉人主张工程价款结算的权利。上诉人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其主观拖延支付债务,赖账的故意非常明显。
二、关于利息方面,一审判决正确。
根据合同第6.3条约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实,涉诉工程的工程价款在原东正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1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已经视为同意,视为结算。在工程价款已经结算确定数额的情况下,原xx公司和众股东未予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责任。即使存在逾期结算的事实,也是原东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诉人并无任何过错,一审人民判决上诉人方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无疑是正确的。
三、四股东对原xx公司组织清算,未依法恰当履行清算职责和义务,即未通知被上诉人,又未积极向主张债权,存在严重懈怠和重大过错。正因四股东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过错,以致使公司的资产受到贬损、减少,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四股东理应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议,会议决议通过清算组成员由、担任。之后清算组分三次进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原xx公司清算报告, xx年xx月xx日四股东及东正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遗憾的是四股东组织的清算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职责、义务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过错。具体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1、清算组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对有限公司清算组,规定“由股东组成”,这就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并不需要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那么,全体股东属于当然的清算组成员,由非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从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而且,进行财产分配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司股东如果没有明确放弃自己的股东权利,则应当参加公司清算,成为当然的清算组成员。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两个程序,不能混淆,清算义务主体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本案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债权早已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是已知债权人,股东应当书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诉存在重大过错。
3、清算组成员应当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在明知尚欠300万元债权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清理债权的职责和义务,悬空债权最终导致原东正公司的财产贬损、减少、灭失,影响原xx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存在重大过错。
4、清算报告所列的财产状况是不实的,在明知不实的情况下仍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未积极和依法履行完毕清算义务的情况下仍进行剩余财产分配,终结清算程序,损害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四股东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按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和《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一审判令四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人所说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财产承担责任,只是单方面认识,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
答辩人:济南工程公司
20xx年 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