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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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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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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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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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双方优势,经友好协商,现就合作建立________________“龙井业”连锁加盟 店达成如下一致合作协议:
一、甲方的责、权、利:
1.提供连锁加盟店的名称使用权。名称统一为“龙井业”连锁加盟店。
2.为保证甲方商品的信誉,品牌之声誉,监督乙方在该地区的经营不得有损害甲方商誉行为,乙方与甲方合作开始,须付保证金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合作期满,甲方把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中途如有违约行为,根据违约责任大小,甲方有权扣下保证金,甚至继续追加必要的相关法律责任。为保证公司不断致力开发新产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制定相应的市场销售策略及甲方在产品注册,包设计等无形资产,乙方在加入甲方连锁加盟店时,收取乙方连锁加盟费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首批进货货款),以保证甲方利益。
3.甲方向乙方提供“龙井”经营的产品(含、具等)和首次相关必要的公司资质。
4.对连锁加盟店进行统一管理,管理范围包括经营环境、产品质量、定价及售后服务。
5.甲方保证同等产品在该区域内的统一底价,对产品质量负责。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税票(乙方需付税点__%),有权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
二、乙方的责、权、利:
1.享有“龙井业”连锁加盟店的名称使用权。
2.享受甲方“龙井业”商城网的形象广告支持。
3.根据当地市场量订货,由于产品的保存等特殊因素,产品原则上不得退换(包括外包具等)。
4.可参与甲方的有关活动项目可享受优惠,如:满500元送精美具或立减30元等。
5.负责连锁加盟店的修以及招牌的制作和悬挂,甲方需要提供参考方案。
6.服从甲方在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7.每年必须保证销售额不低于_____万元,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三、说明事项:
1.订货与配货:甲方凭乙方签字盖章的书面订货单(传真)组织配货或者本人电话联系亲自订货;
2.产品运输:甲方负责发送到乙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负担;
3.结算方法:现金支付,款到发货;
4.甲方授权乙方为“龙井业”连锁加盟店项目唯一代理,相同项目在该地区不再发展第二家;
5.乙方在经营项目(指甲方授权乙方经营的产品)上不得与其他企业合作;
四、龙井奖励办法:
1.年度销售额在_____至_____万元,年底返还年度实际现行额的 _____%作为奖 励回报。
2.年度销售额在_____至_____万元,年底返还年度实际现行额的 _____%作为奖 励回报。
3.年度销售额在_____万元以上,年底返还年度实际现行额的 _____%作为奖励回 报。
五、条款:
1.大纲、范围、定义:
乙方享有甲方的各种经营,管理理念,产品商标,包品及各种荣誉,甲方只对乙方的经营提出建议、指导。甲方拥有“龙井业”商城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不求品牌但求品质
2.连锁加盟权的授予: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连锁加盟合作协议书,甲方应给予乙方在“龙井业”商城网的合作伙伴的会员权利。
意向人:
日期:__年__月__日
甲方: 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甲、乙双方保证完全诚信履行本合同,并拥有上述能力,保证拥有签订本合同的完整资质,此为订立本合同的基础。
一、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为“中山市厨之宝电子厨具有限公司” 红外线燃气灶、抽油烟机、灶具、消毒柜、热水器、浴霸等系列产品在 地区连锁加盟商。二、合同执行期
本合同执行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合同销售任务
本合同期内,乙方销售任务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整)。
任务总额指标月度分解为:______
四、首批进货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首批进货货款并按规定将首批进货款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上;
2、首批进货货款金额为(大写) 万元? 万元。 五、乙方连锁加盟形式:
专卖店 8米专柜 6米专柜 4米专柜 六、建店费用支持
1、店面修费用 元(大写: 万 仟 佰 元 角 分); 2、样机铺底 元(大写: 万 仟 佰 元 角 分);3、各项费用支持全部以货物形式在首批提货中体现,不返现金、不转货款;
4、样机铺底款项乙方必须定期返还给甲方,返还日期为:年 月 日。
七、促销费用:
1、甲方特别提供乙方年度销售总额的4%作为促销费用额度支持;
2、战斗机不计算促销费用支持,但列入销售规模内;
3、活动费用产生后,凭、照片和相关凭证在额度内核销并转货款。
八、连锁加盟要求:
1、乙方店面门头必须更换、使用符合甲方VI要求的门头;
2、店面修、专柜制作必须根据甲方VI标准执行;
3、专卖店内、甲方专柜上不得陈列和销售不属于甲方公司的产品;
4、上诉要求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所有建店费用支持和样机铺底支持,同时取消合作资格,并保留追究相关损失的权利;
5、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产品的销地质量检测手续,甲方负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及相关文件,甲方负责第一次的检测费用(乙方凭检测费用、检测合格报告核销),以后费用由乙方承付。
九、本合同执行期内,为共同完成乙方经销地区的市场销售,在乙方货款到达甲方帐户后,甲方按时供货。
十、供货及相关细则
(一)价格体系
1、离岸价:本年度实行“离岸价”(乙方在甲方指定仓库提货的价格)。
2、结算价格:
按甲方发布的《厨之宝合作连锁加盟商产品价格表》执行,如有新品增加,按甲方发布的最新的价格表执行。
如遇生产成本、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甲方有权适当调整供货价格,以甲方正式价格文件为准;
为支持市场开拓,甲方将提供超低价格的战斗机型抢占市场份额,此部分机型提货额不能超过系列产品提货总额的20%,否则取消该品类机型供应。
(二)结算方式
1、现款现货,款到发货;
2、采用现金(指客户直接到总部财务缴纳)、转帐、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结算;
3、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时,结算价格上浮1%作为银行贴息。
十一、市场管理
1、甲方产品实行“发货编码跟踪监测制度”。乙方在货物签收后即表明对该批产品编码区间的确认。
2、区域控制:乙方必须严格控制货物在本合同规定的区域内流通,并做好货物流向登记,跨出规定区域流通则视为“冲货违规”。发生冲货,除责成乙方回购冲货产品外,并处第一次5000元、第二次10000元的罚款,第三次直接取消合作资格。
十二、资格考核:
乙方如出现如下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经销资格。
1、合同签订后10日内首期货款不到帐;
2、连续3个月未能完成月度计划销售任务;或实际完成销售未达到累计月度计划销售任务的80%;
3、抛售或零售价超低;
4、区域冲货次数达到3次;
5、乙方的行为违反连锁加盟要求,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利益和品牌声誉;
十三、售后服务
(一)零配件管理
1、 新客户首批进货按当次进货额2%(含售后维修费用)给予配件支持;
2、 已合作客户配件按每批进货额1.5%(含售后维修费用)发放配件,超过额度部分按
《20__年度厨之宝产品零配件价格表》收取费用;
3、 配件额度节余部分可在销售年度结束后直接转为货款;
4、 公司规定部分主要配件(电机、阀体)可以旧换新不列入配件额度内,但未返还更换
的旧配件则在配件额度内扣除;
(二)退换货规定
1、所有退换货业务必须向公司提交申请,经公司相应程序确认并审批后方可执行,否则将不计算退换货金额;
2、批量质量问题退换货产生的运费、产品维修费等相关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3、所有退货金额只能转为其他产品货款,不得直接返还现金;
4、滞销品应包完好,未开箱。一年内的滞销品按九折(基准价的90%)结算。
5、超过一年的滞销品按八折计算,并由退货单位承担运费。
6、外观损坏产品按七折(基准价的70%)结算,并由退货单位承担运费。
7、退回产品缺失零部件的,依据《厨之宝配件价格表》中的价格,按价在办理退货结算时予以扣除。
十四、其它重要规定
1、 合同执行期内,甲方与乙方的所有业务往来,甲方任何人员的任何口头承诺一律无效。
2、合同执行期内,甲方与乙方的所有业务往来涉及的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的任何合同、协议、申请、报告类文件必须经甲方区域办事处经理审核,报甲方营销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未经甲方总部批准、盖章的任何合同、协议、申请、报告等一律无效。
3、 如需乙方代垫款项,必须报甲方营销公司签字批准并由甲方出具有效《委托书》后方可执行。否则,甲方概不负责。
十五、解除合同后的有关条款
A、 乙方应对甲方经营内容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B、 乙方退还所有的文件、资料、授权委托书等(包括复制品)。
C、 如乙方违反解除合同后应负之义务,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再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力,不能再做出任何使公众误以为其仍是厨之宝经销商式合作伙伴的行为。
十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违约按合同约定解决,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国家变动等特殊情况造成的违约行为,双方协商解决。
十七、管辖
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管辖。
十八、其它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________X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招商意向书:
一、 招商场地及期限
1. 甲方同意提供X店铺 方米,在此区域内 乙方经营的商品必须保证商场的完整性。
品牌名称:
备注:
2. 招商意向书期限为壹年,自二零壹 年 月日至二零壹 年 月
日止。
二、 招商条件
1. 乙方使用甲方场地,相关设施,只能经营在甲方允许范围内的产品,在双方约定当口按营业额的15%提点,还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元。
2. 公共水、电、天然气费全体商户各自在每月日按表交给甲方(水: 元/吨、电: 元/度、煤气: 元/立方),公共用餐区清洁费、收银员工资及公共区的空调灯电费全部由甲方负责。
三、结算方式
1. 本店一切采取刷卡消费,甲方设立专门的充值区域
2. 所有营业收入必须由甲方统一收取,每月的销售起止日为当月1日至31日,每月15日至30(大月31日)日为甲乙双方对账日,甲方于对账日1以后向乙方付款。如遇节假日,则付款日期顺延。 3. 乙方销售时刷卡收费,甲方负责监督不得收取现金。
四、应交费用
意向书到期或撤摊1个月后,乙方无违规违约情形,甲方即向乙方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记息。在意向书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而终止意向书,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营业额管理
1. 乙方使用甲方设定的收银机,并且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每日的营业收入由甲方统一收取。
2. 乙方不得有私收现金等绕过收费卡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存在,经甲方查明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伍仟元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意向书。
六、营业区的管理
1. 乙方必须在签约的营业区按甲方的指定日开始营业,若甲方确认乙
方不能如期开业时,每延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2. 甲方规定统一营业时间,未经甲方许可,禁止乙方在规定营业时间
内停业、中途撤摊,停业超过半天,中途撤摊半天以上的本意向书自行终止,或者在甲方规定营业时间外营业,如发现有此情况,甲方有权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3. 由于乙方人员(含来访者和承包人)违反管理规则或过失造成甲方可指定营业区物件损坏时,乙方必须与甲方迅速取得联系并负责承担因修理而发生的费用。
4. 乙方员工在营业时间内,违反了甲方现场暂行管理条例的罚款金,甲方直接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七、转让场地及变更经营项目
1. 意向书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区位,乙方如需变更意向书约定的经营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甲方书面认可,方可变更经营。一经查出私自转让无效,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意向书。
2. 意向书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需解除意向书,甲方与乙方未取得一致意见时,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及其他任何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八、费用的分担
1. 国家职能部门对乙方进行抽检等正常费用由乙方负担。
2. 甲方有偿提供的统一销售单据、报表、具体价格根据当期印刷成本决定。
3. 甲方提供统一的工作服等着装,统一的碗筷,乙方须从甲方认购。
4. 其他收费如有责任不明的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促销费用的承担
1. 甲方将不定期举办各种促销活动,如抽奖、赠券、表演、赠品等,乙方必须全力协作,并分担因此而开销的经费。每年重要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司庆”、或由甲方举行的重大营销活动乙方必须参与,并承担相应的营销费用。
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经营的商品和经营行为必须有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价格法》,乙方对所销售商品实行质量“三包”,如有质量问题,应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维修、更换或退货,并按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惯例做出处理。如因乙方触犯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2.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制度在意向书下方),服从甲方的统一领导,积极参与甲方的各项活动,文明经营。
3. 乙方在营业时间内如有商品丢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下班前,乙方将自己店内卫生打扫干净,由于乙方自身错误导致损失的,乙方一人承担。
十一、管理制度
1. 摊位人员必须绝对服从甲方管理。
2. 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3. 营业员一律着装整齐,穿好工作服,否则管理人员有权不予进入店内进行经营活动,工作服遗失者须及时向甲方报告及时申请补发。发现一次罚款10元。
4. 经营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准时开门营业和停止营业。每天05:00前到店准备,未到一次扣20元,以考勤机为准。
5. 所有摊位不允许停止营业,不准休息。停业一天罚款500元。
6. 开业前30分钟,商户必须有人员到场,将铺位内主或付光源打开、铺位清洁好,作好营业(客人迎接)准备。
7. 营业过程中,商户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各项服务准则和产品质量标准,做到对待客人热情周到、满意服务,提升甲方和商铺形象。
8. 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准污辱、谩骂、殴打、难顾客。违者罚款50-100元。
9. 摊位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害、有毒等,违者公司对不合格进行暂存、销毁,并处罚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押金不退。
10.商户应守法经营,不得强买强卖,不得人为制造抢购假象蒙骗顾客。
11.摊位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50元。
12. 经营范围内不准下棋、打扑克、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没收其用品,并收取违约金10-200元,情节严重者摊位收回。
13. 任何摊位不得收现金。发现一次一天营业额全部没收。
14. 甲方不得随意更改意向书。
15. 摊位人员时刻注意安全,出现安全问题,摊位自行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16. 摊位不得转让,如有退出,提前一个月申请,否则押金不退。
十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意向书期内,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正常工作及经营秩序,不定期的组织宣传、策划等活动。
2. 意向书期间甲方有义务处理自己责任之内的事情。
十三、意向书期满
1. 乙方希望续签本意向书时,必须在本意向书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意向书。
2. 意向书期满前一个月,乙方未提出意向书续签申请,或者根据规定双方就续签未达成协议时,期满后意向书自行终止。意向书终止后甲方不负责补偿乙方任何装修及其它任何费用,乙方于意向书到期之日无条件地撤摊。
十四、意向书的终止
意向书终止后,加盟关系自行结束,乙方不得继续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同时按约定结清双方的往来账务。
十五、本意向书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意向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意向书有效期自二零壹 年 月 日起至二零壹 年月 日止。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法人代表: 加盟商:
法人委托人:
公章: 私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中域服饰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就申请开设甲方“中域”品牌专卖店一事达成如
下共识:
1. 乙方经过对“中域”品牌的全面了解、分析,决定开设“中域”专卖店,并
接受甲方的'管理;
2.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店铺平面图、
店铺的正面彩色照片,并向甲方交纳临时定金5000元;
3. 甲方将在签订合作意向书后3天内派人到乙方店铺进行实地考察,其考察费
用由乙方支付;
4. 甲方如不同意乙方开设专卖店,临时定金原款退回;
5. 甲方同意乙方开设专卖店,临时金将转为合同按金;
6. 甲方同意乙方开设专卖店而乙方因为自己的原因未能开设专卖店时,该临时
定金将作为甲方费用补偿,不给予退回;
7. 乙方提供的店铺不符合甲方要求且乙方愿意再寻找其它店铺时,期限不能超
过一个月,在此期间甲方有权选择其他客户;
甲方全称:中域服饰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户名:冼玉珍
账户:____x703504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虎门支行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条: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品牌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品牌加盟
1、品牌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品牌加盟意向书3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品牌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品牌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品牌加盟金不返还。
2、品牌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品牌的品牌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意向书,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
(3)品牌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品牌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品牌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C公司品牌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品牌加盟
品牌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品牌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品牌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品牌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品牌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品牌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品牌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意向书以内使用,不得在意向书以外使用。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品牌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品牌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品牌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
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品牌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品牌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品牌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品牌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C公司品牌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品牌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日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0日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__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日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__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日元。
第七条:情报管理
品牌加盟店为了品牌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品牌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业品牌加盟意向书书 ·品牌店品牌加盟意向书 ·瑜伽品牌加盟意向书 ·家具品牌加盟意向书
·特许品牌加盟意向书 ·品牌加盟意向书 ·加油站品牌加盟意向书书 ·酒类专卖店品牌加盟意向书
销售额比率
20__万日元以下部分交1.50%;
20__万日元以上3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1.00%;
3000万日元以上4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75%;
4000万日元以上5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50%;
5000万日元以上部分交0%。
第九条: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品牌加盟者必须支付《意向书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
第十条: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品牌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
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品牌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品牌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意向书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品牌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品牌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品牌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品牌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
(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
(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意向书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
(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修的手续费:
①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
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万日元;
②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20万日元;
③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施工额的2%;
④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施工额的3%;⑤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3.3平方米)10000日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万日元。
⑥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要收取两者中的最高者;
⑦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⑧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债务保证
品牌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品牌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
第十五条:意向书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意向书结束时,品牌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品牌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品牌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C公司品牌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品牌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
31
(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禁止事项
品牌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品牌,或有品牌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意向书才享有权利及品牌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更改劝告
当品牌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意向书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品牌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0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品牌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品牌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第二十条:品牌加盟者的解除权
品牌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意向书。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0交付了6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
第二十一条:总部的解除权
1、当品牌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意向书:
(1)缺少本意向书第二条规定的品牌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意向书、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
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品牌店不合格时;
(7)品牌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品牌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品牌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品牌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意向书。
第二十二条:终结意向书的处理
1、解除本意向书时,品牌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因意向书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品牌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品牌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品牌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品牌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
3、品牌加盟者即使在解除意向书以后,也要严守本意向书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C公司不利的言行。第二十三条:意向书时间
本意向书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2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意向书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第二十四条:管辖
有关本意向书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作为第一审。
依据上述品牌加盟意向书书的内容,需正式签订如下品牌加盟缔约书:
年月日(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以下称“乙方”或“品牌加盟店”)依据C公司品牌加盟意向书书,缔结以下意向书:
1、品牌加盟店的名称
品牌加盟店的名称为:C公司店。
2、所属
品牌加盟店的运营管理归属C公司品牌(总部名称)(支部名称)。甲方依据意向书规则开展商品进货以及指导援助等业务。
3、品牌加盟金
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品牌加盟金150万日元,甲方收到150万日元。
4、设备预定金
甲方规定施工设备的设备预定金额为万日元,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支付。此预定金不附带利息。
5、债务保证
乙方以下列方式作为偿不定期对甲方发生债务的保证:
(1)财产抵押
财产抵押者:;
最高金额:日元;
债权范围:a.因商品买卖交易、借贷交易、租赁交易、保证交易所发生的债权。b.票据债权、支票债权。抵押用不动产的名称:乙方承诺:没有甲方的允许,不得有向他人转让、租
当担保物不管什么原因,出现变更、消除或减少其价值时,乙方要立即向甲方通知其情况,以增加担保或提供代担保;
制作担保抵押证书以及此登记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当乙方不遵守以上承诺时,甲方可取消其以后的商品进货及其他一切交易。
(2)抵押保证金
乙方对甲方的抵押保证金额为万日元,于年月日以前支付。
(3)有价证券
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向甲方提交下列有从证券:
6、技术指导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品牌加盟意向书第的技术指导费。
7、分担共同宣传的费用
依据品牌加盟意向书第十条,总部实施年计划的共同宣传。乙方作为此宣传的分担金,按甲方的计算,每月交付总销售额的0.2%。
8、联机系统和使用费
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七条第(2)项,主要商品的订货要依靠受发货联机系统进行。乙方向甲方借用并安指定的计算机终端,并负担以下系统的使用费及机器使用费。另外,乙方要负担安所需要的费用:
(1)设置安费为日元;
(2)使用时间为月;
(3)使用费每月为日元;
(4)支付方法为。
有关此机器及使用费,根据系统变更及机器性能的提高等有变更。
9、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1)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七条,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日元。
(2)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乙方向甲方委托品牌加盟店的经理业务。此业务手续费月额定为日元,每月向甲方支付。除此之外,需要制作决算书时,作为其手续费,每件向甲方支付日元
10、特别配送费
依据品牌加盟意向书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特别配送费,乙主负担月额日元。
11、商品手续费
对品牌加盟意向书第九条规定的甲方进货商品经营手续费的费率,暂时规定如下:
12、特定费用的负担
乙方根据以下内容负担品牌加盟意向书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定费用:
13、委托进货
甲方依照品牌加盟意向书第五条向乙方发送商品,但对以下商品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九条,临时委托乙方进货。
14、委托销售场地
甲方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条,承认品牌加盟店在以下商品部门设立委托销售场地。
15、支付方法
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一条,就有关支付方法规定如下:
(1)请求书的截止日期:。
(2)支付日期:。
(3)支付方法:。
16、指定银行
依据运营章程第三十条,就乙方的交易银行规定如下:
银行名称:;
存款种类:;
户头帐号:;
户头名义人:;
17、加入损害保险
乙方依照甲方的指定,国入以下损害保险:
火灾保险:;
机动车保险:;
其它保险:;
以上作为C公司品牌加明意向书以及依据品牌加盟意向书签订的缔约书的证件,制作成由品牌加盟者及其连带保证人和总部署名、盖章的正本2套,由甲乙双方各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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