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裁定。执行死刑后,在场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解释》第34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由核准死刑的人民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