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面积一般包括院子。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院子的确权流程
1、农村宅基地使用者进行确权申请,领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在确权登记时,要包括农村院子的面积。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具宅基地(包括农村院子)的来源证明,比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3、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请,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院墙内)、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后,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4、测量过程中,组织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的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5、测量完毕后,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且没有争议后进行公告,如有异议提出。
6、经过公告后,没有异议的,则由当地县签发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