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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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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保管人和存货人。保管人需要履行储存仓储物、及时验收等义务;而存货人需要履行及时交付仓储物、说明危险物品的性质、支付仓储费等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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