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出离婚,首先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和事实依据,让有理由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存续关系到达终点,无法挽回,应该判决离婚。只有这样,才会酌情做出离婚判决。而原告提出事实的真实存在性,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实。证据必须与原告提出的事实相关联,真实可靠,经得住检验。
《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在判决离婚案件的时候,不在说当事人向起述了几次,注重的是证据,只有诉讼人真的向提交了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以后,经过查实以后,才会判决离婚,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起诉几回也不会判决离婚的。
一、解除同居关系析产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未婚男女因感情不和导致解除同居关系,对于析产产生纠纷向人民起诉的,由原告负责承担举证的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民事诉讼推理证据是有效的吗?
当事人的推理作为证据,这是不成立的。不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一律不予采信。作为当事人出具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推理类似于假想,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假想的东西不能作为证据。
1、证据的价值
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
2、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证据的“三性”要求
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方可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