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亿美食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来源:海亿美食网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一、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2、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4、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二、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3、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6、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