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及对象如下:
1、是当事人拥有当地的农业户籍,同时常住地为当地;
2、在收入方面,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的十二个月的人均纯收入是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含了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抚养义务以及其他的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员,共同生活居住的所有家庭成员;
3.、家庭的经济状况恶劣,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其财产的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同困难家庭的状况的实相符的;
4、如果家庭的经济状况不符合相关的申请条件,但是其人均纯收入远远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150%以内的,同时家庭成员中出现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重残疾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可以进行分户申请。
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情况: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综上所述,农村可以办低保户的条件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包括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失业者、家庭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等。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